新农村建设关键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_建设新农村害了农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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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关键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袁鑫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实现农村繁荣、农民富裕、农业增效。而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因此最关键的,是如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其参与竞争、抵抗风险的能力,并引导他们朝着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需求的方向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必须通过强化村民自治管理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协会”、“互助会”等各类群众性组织的建设,把农民组织起来,政治上将其凝聚一心,经济上促其结成一体,文化上加强教育引导,逐步促成农村和农民的自主发展。

一、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创新民主管理机制

从根本上看,新农村建设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才是其中最重要的利益主体,才是新农村资源的拥有者、管理者、投入者和受益者。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农村为根,以农民为本,以民主管理为最重要的软件系统,构建农民自主参与的内在管理机制,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等全过程的自主参与度。

一要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引导作用。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引导,进一步改变过去依靠权力命令、实行大包大揽的工作方式,协调他们与各方之间的关系,搜集并向他们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信息以及市场需求资讯,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实事。同时各级党委、各村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枝干网络作用,凝聚人心,夯实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要强化村民自治建设。村民自治的架构应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落实各方利益的均衡性,实现民主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为农村村民提供最基本的参与和决策权力,使农村各种分散的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够在农村基层政治架构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要拓展民主管理空间。不断完善农民权益维护保障机制,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存权、民主权和发展权,为农民当家做主提供制度性平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只有真正落实了民主管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才会被农民看成是自己的组织。

四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原有的村务公开制度,把新农村建设中各级财政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和支农资金、社会各界的帮扶资金和建设项目及时纳入到村务公开范畴。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利益事项的一系列项目和环节,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业,都要及时公开。

五要改革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建立基层民主决策机制,科学界定决策范围,严格规范决策程序,提高乡村民主管理水平。同时,注重发挥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乡村治理组织的作用,调动农民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尊重农民意愿。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缓办或不办,绝不搞强迫命令或形式主义。

二、发展合作型经济组织 垫实新农村建设基石

当“组织化”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时,我国农民传统形成的分散经营型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越来越显得举步维艰,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培育新型农村社会经济合作组织,完善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机制,以应对农村经济战略转型和市场竞争,并逐步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提高农民整体的收入水平,日渐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首先,作为一个战略决择,在市场竞争中,发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形式和必然趋势。面对市场,农民最担心的是品种不优,最发愁的是技术不过关,最害怕的是产品卖不出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沟通和联系市场与农民的纽带。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将组织内部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按惠顾额返还给成员,从而有效地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加。

其次,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载体,积极探索和创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形式,鼓励和引导农民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团体式专业合作经营模式,通过群体交易的联合,使农民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大大增强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有效保障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可以降低农业投入产出成本,可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竞争能力,进而提高农民素质,促进新农村建设。目前,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比较多,必须用建设新农村的高标准,通过法律保障、完善政策、科教扶持、培植典型、制度建设等措施,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目标,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第三,作为农村改革模式的探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各级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联结点。由于我国农业的广泛分散性,使政府新农村建设的主导作用难以直接面对个体农户,而农民合作组织,一方面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反映农民群众的诉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三农”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农村合作型经济组织,政府的主导作用尤其重要。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宏观引导和微观扶持,在广泛调动群众参与新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充分把握工作方法和力度,引导农民“自我创办、自主管理、自己受益”,避免错位或越位,更不能直接插手统揽包办。

三、扶持、培育群众性组织,引导它们正确发展

农村各类群众性组织,对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倡导移风易俗,引导民俗活动,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以及发挥维权协调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离不开这些组织发挥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扶持和培育,并引导它们正确发展。

——发挥农村“草根”理事会的作用,推动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农村一些承担公益性事务的“草根”理事会等群众性组织,往往为村民自发组织,由农村党员、农村致富能人、妇女骨干、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等组成。这类群众性组织在倡导移风易俗、修桥铺路、改水改厕、拆旧建新、发展新产业等方面起着骨干作用,有时在调解农村家族矛盾和经济纠纷事务中还能起到党支部和村委会起不到的特殊作用,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这些组织,乡镇政府要,重视并积极引导、充分发挥这类群众性组织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村党支部及村委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发挥农村群众性文化组织的作用,开展农村文化、法律、医疗卫生、科技等各类知识的普及、培训、推广工作。我县很多乡镇农民逢年过节或遇喜事,都有自娱自乐的传统习惯,比如富有我县地方特色的舞龙、舞狮子、扛故事、花灯会等,有些乡村的老年协会甚至还有自己创办的音乐协会、老年合唱团等民间文艺团体。他们土生土长,深受群众喜爱,是开创农村文化工作新局面的有效手段。对这些农村文化组织,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在演出形式、节目内容、资金投入上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培育、扶持各类“协会”、“互助会”、慈善团体等其它群众性组织。现阶段,扶危济困、安老助孤、赈灾救贫的任务基本上只由政府的民政部门承担;而面对自然灾害严重、社会保障不健全、生产条件普遍较差、卫生现状不佳的广大农村群众,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能完全解决其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此,充分发挥民间慈善组织以及各类“协会”、“互助会”的作用,将民间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聚集起来,组合并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充分可行的。(袁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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