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_常用自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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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查情况报告
2011年是我县实行新农合制度的第六年,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正确领导下,我县新农合总体上运行平稳有序、管理逐步规范、基金运转安全、补偿水平提高、农民反应良好、民生工程得以落实。现将我县新农合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新农合参合情况
截止到2011年3月30日,2011年全县共参加新农合农民158917人,参合率为99.81%。无重复参合与垫付参合款的情况。
二、资金筹集情况
2011年县级每人匹配17元,全县参合人数为158917人,县财政已将补助资金2701589元足额拨付到位。
三、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资金管理情况:
新农合基金实行了收缴、管理、使用三分离制度。实行专户管理,我们每月和县财政局核对账目,历年结余钱帐相符。当年结余率为14.43%,历年结余率为23.84%。新农合办公室不断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力度,在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上下功夫,全面接受参合农民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了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今年年初,合管办与14个定点医疗
机构签订了《集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协议书》。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与监督,有效的防止了骗取、截留挪用新农合资金行为。同时制定了新农合基金监管八项措施:
1、对新农合基金实行了收缴、管理、使用三分离的制度。即对参合农民参合基金的收缴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管理由县财政设专户存储并监督使用,使用由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达到了“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见钱”的工作要求。为确保基金专户储存、资金直接支付、基金封闭运行,形成了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国有银行四方互相监督的基金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2、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及价格等,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按照“五查五核实(查病人,核实是否“冒牌”;查病情,核实是否符合补偿规定;查病历,核实有无“猫腻”;查处方,核实用药是否规范;查清单,核实是否符合标准)工作要求,审核、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及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偿,及时查处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行为。
3、对村卫生室监督检查定期化。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所有新农合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 2
村卫生室的处方、报销表、药品限价执行情况、新农合报销公示栏、报销比例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指导乡村医生合理用药,减少、杜绝大处方和重复用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4、对参合群众住院病例抽查定期化。每月对住院参合患者病例进行抽查,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和群众用药安全。
5、落实新农合公示制度。实行了新农合费用补偿“公示制度”,坚持做到参合患者实行报销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6、实行电话回访,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根据病历首页上填写的住院患者联系电话,县合作医疗办随机进行电话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进村入户进行调处。
7、在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实行问责制,强化责任追究。对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的,由县卫生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取消当年参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8、开展大额费用申报制:住院患者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超过1000元、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4000元的患者。医疗机构要向县合管办上报,合管办检查后,要有继续治疗的批复意见,未经批复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二)、基金使用情况
截止5月末,全县参合农民住院7303人,补偿金额为8795983.24元。其中县外住院1377人,补偿金额为3960881.81元;县级医院住院1964人,补偿金额2107377.73元;乡(镇)级医院住院3962人,补偿金额2727723.70元;双鸭山矿务局总医院白内障患者住院14人,补偿金额16800元。全县门诊5862人,补偿金额为2131092.50元,住院和门诊共13179人,补偿10943875.74元。
四、调整和完善了新农合补偿方案
1、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为50元,补偿比例为8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60%;
(3)、出县到市、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40%;
(4)、未经转诊及批准在省(市)或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25%;
(5)、农民在邻县县乡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县级标准予以补偿。
2、全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住院补偿及门诊补偿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新农合办公室检查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使用目录内药物,用药情况良好;未发现有分解收费,伪造假病历的情况。
集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