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告知书_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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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告知书
一、许可部门: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
二、受理范围:本辖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两个科目以下(含两个科目)医疗机构(含中医)的设置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
三、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四、许可程序
五、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除平面图外,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
1、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②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③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④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 ⑤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⑥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⑦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⑧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⑨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⑩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
3、医疗机构场所的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注:①场所为自己所有的,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场所租用他人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主《房产证》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场所《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5、与拟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医疗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复印件1份,请携带原件)、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在职证明;
7、承诺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承诺书》(原件1份);
8、所有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复印件1份,请携带原件)、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在职证明(复印件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胸牌、台牌(复印件1份);
10、与所开设诊疗科目相应的《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注意: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请到工商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然后向申请窗口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与专业机构签订的《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
13、所有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证明(执业地点已变更到新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六、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标准》
4、《南宁市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南卫[2005]3号)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
七、联系方式:
1、办证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
(位于广西药用植物园对面的兴宁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旁,可乘坐20路、42路、90路或环城1路公交车在兴宁区政府站下车;或搭乘至二塘站的公交车,到站后右拐直行约600米即到)
2、咨询电话:0771-3305905
八、重要提示:请申请人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交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五点要求;对本指南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南宁市兴宁区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条件
一、选址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开放式污染源25米以上,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2、经营场所使用集中式给水,水源充足。
3、经营场所距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米;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点≥100米。
二、建筑面积
1、设置一个诊疗科目,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面积相应增加不少于20平方米
(口腔诊所每增加一张牙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建筑与布局
(一)建筑布局
诊所的内部功能分区应按从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的流程进行布局,避免发生诊所(院)内交叉感染。根据所设诊疗科目设置诊室、检查室、治疗室、配剂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和药房等,各室必须独立并设置明显标志牌。每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8米。
(二)建筑材料和设备
1、诊所内各医疗用房之间使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分隔。诊所内所有砖墙内墙面贴1.5米高的浅色瓷砖,地面铺设防滑耐磨地砖,天面涂覆防霉涂料,以便于清洗和消毒。室内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如排气扇、电扇等)。
2、开设妇科的诊所,应设有一间妇科检查室。
开设外科的诊所,应设有一间外科处置室。
开设口腔科的诊所,应设有一间牙模制作间。
开设静脉用药的诊所:应设有一间配剂室和一间观察室。
(注:单纯设置中医科、口腔科的诊所不得开展静脉用药诊疗活动)。
以上妇科检查室、外科处置室、牙模制作间、配剂室和观察室的内部装修须满足以下要求:
(1)独立成间,使用面积≥8平方米。要求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分隔到顶;内设洗手池、消毒池各一个(砖砌水池可见面贴瓷砖),按功率不小于1.5W/m3安装紫外线空气消毒灯(悬挂于室中央,距离地面2米)和排气扇。
(2)根据使用功能相应配备妇科检查床、观察床、配剂案台(不锈钢或瓷砖材料)、铝合金玻璃药柜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密闭加盖的污物桶。
3、设有手术室的诊所(如医疗美容外科诊所),手术室应该分设医务人员通道和病人通道,并按照换鞋→更衣→洗手消毒→准备→手术→污物出口的流程进行设计。手术室内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设备。
4、设有放射诊疗设备的场所,必须配备医学影像科执业医师,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放射装置检测合格,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5、开展静脉用药的诊所,应配备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1)急救设备:治疗盘、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及头皮针、输液架、启瓶器、止血带、胶布、酒精盒、绷带、无菌脱脂棉、镊子、药勺、注射登记本、输液登记本、氧气瓶、药物配伍禁忌表、手电筒等。
(2)急救药品:盐酸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可拉明、洛贝林、西地兰、非那根、复方氨基比林、氨茶碱、阿托品、止血敏、地塞米松、10%葡萄糖酸钙、10%葡萄糖注射液、2%碘酊和70%乙醇等。
(3)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4)建议安装固定电话便于急救通讯。
6、不使用一次性医疗消耗品要设置消毒供应室:
有专门的清洗诊疗用具及诊疗床上用品的消毒供应室,内设洗消池两个,配有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消毒剂等设施。一级以上医院消毒供应室的建筑布局和设备条件按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毒供应室管理规范〉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诊疗设备
1、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2、专科诊所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
四、资金(人民币)
1、设置一个科目,投资总额≥5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2万元。
2、设置两个科目,投资总额≥1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5万元。
3、设置门诊部,投资总额≥10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20万元。
4、设置医 院,投资总额≥10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50万元。
五、执业人员
1、法定代表人:申请开设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南宁市常住户口,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获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并经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拟开设的诊疗科目需要的非在职人员。
2、其他执业人员:受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二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证明、离退休证明或离职证明,待业证明(注:不具备以上资格者为实习人员,不得独立申请执业科目)。
3、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所有科目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先行办理执业地点的变更,并提供变更后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暂不受理公司或其他组织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
六、医疗服务管理
1、规章制度:制定与开设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医疗安全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装订成册,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2、执业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许可的执业地点和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工作时注意个人卫生,穿着工作服,戴口罩,佩戴标明执业人员姓名、医学专业职称(或职务)、执业科目和诊所名称的工作牌。
4、与特种垃圾处理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并复印备查。
(南宁市兆洁特种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2413324、243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