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技术比武——排污收费指南_技术比武工作手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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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指南

考题类型

一、《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使用题目(20分)

二、填空题(10分)

三、判断题(10分)

四、简答题(10分)

五、选择题(10分)

六、计算题(40分)

复 习 范 围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三、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四、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五、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九、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十、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一、关于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的通知

十二、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

十三、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十四、《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

填 空 题

一、2003年7月1日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二、排污费征收的基本程序是:(排污量申报)--(排污量审核)--(排污费核定)并(公告)--(排污费征收)。

三、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五、排污申报的对象是(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排污收费的对象一般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六、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七、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八、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九、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十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体制,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得变相或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和挪用。

十二、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三、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十五、现行焦炭生产排污费分级征收的比例为(1: 2:1:6)。

十六、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十七、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十八、排污申报核定数据报表根据环保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填报,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填报(本季度排污情况的阶段性数据);年报填报(全年排污情况的综合性汇总数据)。

十九、年报的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同时报送);季报以(数据报表)为主,必要时可附(简要文字说明)。

二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当用(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介质同时进行报送,两种介质的(数据)和(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二十一、排污收费工作报表分为(季报)、(年报)和(快报)。各市季报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出,年报应当于(第二年3月底前)报出,快报应当于(第二年1月3日)前报出。

二十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所有填报内容均指根据核定的报告年度按月或按季排污量、征收的排污费相关情况,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但统计的排污费应当是(核定的报告年度应征收的排污费)。

二十三、1、《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中开单合计金额是指(报告年度开单征收排污费的累计金额)。

2、《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中入库金额是指(报告年度排污费开单合计金额中已经对帐、实际解缴国库的部分)。

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中减免金额是指(报告年度排污费开单合计金额中已经审批生效减免的部分)。

4、《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中缓缴金额是指(报告年度排污费开单合计金额中已经审批生效缓缴的排污费累计金额)。

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中欠缴金额是指(报告年度排污费开单合计金额中,除审批生效的减免、缓缴外未按期解缴的排污费)。排污者提出减、免、缓缴排污费申请,未经正式审批生效的排污费金额(也计入欠缴)。

6、《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中所有户数均与相应的排污费对应,同一排污者分期分批计征或解缴排污费的(不重复)计算户数。

二十四、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是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的组成部分。数据报表应当填报排污申报核定情况的相关(汇总数据),数据应由(《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生成并输出。文字报告是对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分析,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整体描述),(主要数据的对比、分析与评价),(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等。

二十五、现行工作中国家统一使用的软件名称为(《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它涵盖了排污申报和收费的全过程,并具有(报表管理)和(统计查询)功能。

选 择 题

一、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行为由两类,一类为拒报违反行为,另一类为谎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处(d)万元以下的罚款。

A、3千元 B、3万元 C、5千元 D、5万元

二、以下不属于环保专项资金可以使用的范围:(c)A.重点污染源防治 B.区域性污染防治 C.环境保护自身建设 D、污染防治新技术开发

三、排放污染物但不需缴纳排污费的:(c、d)A.某轮船产生的生活废水

B.未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的某小区幼儿园茶炉 C.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污水 D、机动车排放的尾气

四、某企业因废水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发现,决定对其进行处罚。经查,该企业是按季度缴纳排污费的,上一季度缴纳排污费共10万元,其中废气7万元,废水3万元。请问,如果按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其应缴纳排污费的3倍的行政处罚,应为(c)。

A.30万 B.9万 C.3万 D.不予处罚

5、缓缴排污费的审批机关是:(a)A.环保局 B.财政局 C.物价局

判断题

一、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二、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三、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

四、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五、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

六、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七、《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中征收开单金额是指自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开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排污费累计金额。()

八、《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中解缴入库金额是指自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经对帐、实际解缴国库的排污费累计金额。()

九、《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中退库金额是指自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国库实际退付的累计金额。()

十、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

十一、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十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

十三、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十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和工业区、开发区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样收取排污费。

()

(作为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收纳和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其处理工艺流程主要针对生活污水进行设计。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等自建的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在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方面均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明显不同,不能视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其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十五、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属于委托执法,应当以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名义实施排污费征收行为。

()

十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费稽查的数额予以公告。

()

十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费。()

十八、公立医疗机构不属于排污费的免缴对象。()

十九、我省属于“二氧化硫控制区”,不是“酸雨控制区”或“两控区”(上述二者兼有的地区)。()

问答题

一、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减免排污费应具备什么条件? 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三、排污费减免如何办理?

1、申请: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天内。

2、核实:区(县)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0天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3、批准:审批机关于30天内给予书面批复。

4、公告: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四、申请缓缴排污费应具备什么条件?

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区(县)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2、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五、缓缴排污费如何办理?

1、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天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

2、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3、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六、减免排污费审批权限?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七、哪些情况不征收排污费?

1、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2、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3、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4、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5、对环境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6、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7、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的,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收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之日起第8日算起)。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

九、排污申报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1)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

(2)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

(3)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4)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5)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加强内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6)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7)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提高环境监察部门的业务水平。

十、简述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4分)

排污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缴纳了排污费并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缴纳了排污费还应负责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的义务。(3分)

因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1分),因污染违法的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1分),因污染触犯刑律的惩罚是一种刑事责任(1分)。

十一、简述排污费核定时确定排污量数据有效性的次序。(10分,每条2分,次序对给2分;次序错误,全部扣分)

(一)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二)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四)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十二、污水处理厂(场)缴纳排污费为污水超标排污费还是一般污水排污费? 污水处理厂(场)达标排放,不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缴纳排污费,这是污水排污费,不是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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