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份狂苗不予批签发的情况说明_sx200驻波表使用说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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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09年4月3日前生产的200万份狂犬疫

苗不予批签发的情 况 说 明

一、关于DNA残余量问题

2000版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对于冻干人用狂犬疫苗DNA残余量的标准要求是应不高于10ng/剂。

辽宁依生于2003年4月10日获得的国家药监局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中冻干人用狂犬疫苗DNA残余量标准也是不高于10ng/剂。

2005年中国药典规定冻干人用狂犬疫苗DNA残余量标准为不高于100pg/剂。但当时国内上市的所有VERO细胞狂犬疫苗生产企业都达不到此标准,国家也没有统一的DNA残余量检测标准品,所以国家药监局及中检所进行批签发时并没有对狂犬疫苗企业DNA残留量进行检验要求。

2009年4月2日中检所根据国家局(食药监注函【2009】27号)《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批签发检验增加项目的复函》的要求发了(中检生【2009】609号)《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批签发检验增加项目的通知》决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将对此后申请批签发的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在成品疫苗中实施DNA残留量检测,达不到规程标准要求的将不予签发”

二、关于抗生素、防腐剂问题

2009年4月3日国家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质量控制要求的通告》对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抗生素、防腐剂提出质量控制要求“关于抗生素使用问题:1.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

选择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品种,且产品的后续纯化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如后续工艺不能有效去除,则不得添加。2.使用抗生素时,成品鉴定中应检测抗生素残留量,并规定残留量限值。”“关于防腐剂的使用规定注射用冻干制剂中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以下简称“中检所”)2009年4月2日下发《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批签发检验增加项目的通知》和国家局2009年4月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质量控制要求的通告》没有明确对于按通知和通告实施前标准已投料生产的原液、半成品以及未申报批签发成品的处理办法,没有提到给企业过渡期问题,也没有考虑国内上市狂犬疫苗企业的情况,2009年在国内所有上市销售的狂犬疫苗企业中仅有一家(辽宁成大公司)DNA残余量、抗生素和防腐剂标准能完全达到通知和通告要求标准。造成两年多时间内国内市场只有一家狂犬疫苗企业能供应狂苗的局面,市场反应强烈。

三、关于辽宁依生处在生产周期中200万份狂犬疫苗申报批签发过程2009年4月2日之前,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依生”)按照原标准和工艺流程生产狂犬疫苗200万人份,(其中纯化原液68批80多万人份,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分装的半成品22批95万人份,以及2009年3月份前的成品6批17万多人份)均处在依法生产周期中等待批签发上市产品。当辽宁依生申请批签发时,当地药监部门提出4月2日中检所下发的通知和4月3日国家局下发的通告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受理。

2009年5月26日,辽宁依生公司以《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生

物制品质量控制要求的通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形式向省、市药监局申请2009年4月2日前已生产的待分装产品能给予企业过渡期进行批签发。辽宁省药监局也向国家局发了《关于对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报告》(辽食药监安发【2009】147号文)反映此事,直到2009年10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食药监稽函(2009)322号《关于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犬疫苗中间品处理问题的复函》,答复如下“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流入市场。”且未在复函中给出明确理由。此后辽宁依生又多次向省、市、国家药监局报告此情,但一直未得到明确答复。

辽宁依生多次申请2009年4月3日前生产的待分装制品共200万人份批签发无果的情况下,国家局又于2011年5月份给辽宁省局下文(食药监办安【2011】76号《关于处理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由于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执行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质量控制要求的通告》中存在的问题,至今仍有部分狂犬病疫苗成品储存在库。为消除疫苗产品安全风险,请你局责令辽宁依生公司限期对尚在库存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疫苗成品做出妥善处理。”企业无奈只得在药监局监督下销毁,造成损失2亿多元。

四、巴斯德公司按老标准获批签发情况介绍

辽宁依生公司一直向省市局和国家局反映给予企业过渡期未获同意的同时,2010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由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组织的疫苗专题会上依生公司得知同样DNA残余量达不到(不高于100pg/剂)标准,巴斯德公司却获得了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批签发合格证书。后来辽

宁依生在中检所网站上查询到2010年4月至6月间该公司共获得463050人份的狂犬疫苗批签发。且此事也在当年《中国企业报》和官方网站上都有报道。巴斯德公司获批的狂苗DNA残余量检测标准及防腐剂和抗生素检测标准可以到中检院查询当时记录。

五、违法违规事项和依据

1、辽宁依生申报批签发的疫苗产品均为2009年4月3日通知和通告公布实施前进行生产的,按照行政合法合理原则,不应对2009年4月之前已生产的产品按照新标准检验,因为一个产品从投料生产到完成批签发是一个长期过程,直接不给过渡期搞一刀切国家局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2、2010年5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疫苗质量专题研讨会上,辽宁依生得知巴斯德公司按老质量标准(DNA残余量不高于10ng/剂)生产的狂犬疫苗获得了批签发。详见中检所批签发网上公布数据。既然巴斯德公司依据老标准生产的产品能够获得批签发,那么辽宁依生按照老标准(DNA残余量不高于10ng/剂)生产的产品理应获得批签发,同样标准应同等对待,对辽宁依生的产品不予批签发显然是滥用职权。如果巴斯德公司的产品依法不应获得“批签发”,而生物制品处却擅权妄为予以许可,该做法显然是放任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亦构成滥用职权。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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