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及范围_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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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及范围
第一条 患病人员住院费用实行双方负担的原则,对患病住院符合公费医疗有关报销管理制度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市公医办核报80%,个人承担20%;单位对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具体由各单位决定。
第二条 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一、享受人员患病住院的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274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如有调整按照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用药范围及限额
(一)享受人员在住院期间的用药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标准执行。
(二)享受人员的人均住院每日的中西药费限额400元以内;患恶性肿瘤、肾透析、病危抢救治疗的专科用药,根据穗劳社医【2008】10号文,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核报。
(三)患慢性病的病人出院带药,每日的中西药费限额50元以内,西药量不超过七天;中药量不超过三天。
(四)每天理疗费不能超出100元(瘫痪、外伤患者除外);出院不能带理疗项目。
三、检查费、治疗费、手术及材料费
(一)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进行CT、核磁共振、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等超出300元以上的检查和治疗的,做第二次检查前由主诊医师提出申请,并科室负责人签名送市公医办审批后才纳入报销范围。
(二)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含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和心脏起搏器等),其总费用个人自负20%后,由市公费医疗报销55%,所在单位承担45%;人工晶体材料费按800元/只的标准纳入报销范围。
(三)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个人支付)以及超出2万元的检查、治疗(包括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按个人、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和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总费用由个人自负20%后,由公费医疗管理单位负责报销费用的55%,单位负责报销费用的45%。
四、其他报销范围
(一)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公立医疗单位住院的医药费;病情稳定后转我市定点医疗单位。
(二)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住院医药费,但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疗单位诊冶。
(三)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市公医办批准的医药费(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
(五)符合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医药费用。
(六)因工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七)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工伤所必须的的血费,送公医办审批后方可使用(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八)在传染病院(含结核病院)及综合医院的传染科、结核科、检验科,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具的费用。
第三条 自费范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其自费项目范围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外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二、挂号费(原公费医疗报销的挂号费取消)、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按规定不能报销的项目(如伽玛刀、PE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的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的项目,均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四、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五、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七、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八、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九、各种磁疗用品费。
十、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交通肇事(视交警认定书而作情况处理)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一、因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二、在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已出国或往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回国就医的医药费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4]14号文)的有关规定,由支付待遇单位按规定报销。
十四、自购药品(含进口药)、自行到非定点医疗单位的、自请医师诊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十五、因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十六、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一律不作公费记账或报销。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