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难点_合同法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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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重 难 点
1、合同的实际成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不是承诺的地点。
3、缔约过失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①恶意磋商;
②故意隐瞒主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如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没有规定过户登记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当事人虽然未履行过户手续但是买卖合同依然生效,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转移。(合同法解释一 第九条)
5、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①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生效,但是合同自订立时生效。(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二条)
6、表现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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