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_中山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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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四)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五)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验收组织主体:
A类项目: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B类项目: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授权镇区主管部门集中项目验收。
C类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采用绩效评价等验收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1.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1),准备相应的验收文件资料各一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或承诺书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或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
(1)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2)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
(4)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
(6)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其中,A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B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授权镇区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对于扶持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可不提供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7)财政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的会计凭证,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等;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等);
(9)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建筑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情况、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平台建设发展情况报告等;
(10)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11)项目推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
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受理人应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验收有关规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有关内容(附件2)。
(二)审核验收申请。
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并完成对验收材料的内容审查。若审查未通过,由项目主管部门告知申请方原因和处理意见(附件2)。
(三)验收。
A类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B类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授权镇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同类别的项目进行分类集中验收。
验收一般采用函件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有关流程参见附件4),最后形成验收意见(附件6)。
1.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有3名熟悉项目发展的技术专家。验收专家可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家库或省级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
2.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1)通过验收:完成合同书或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a.未达到合同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b.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c.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d.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验收的,应按专家建议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中止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
(四)验收结果的备案。
A类项目验收通过后,资金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将验收结果和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验收材料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B类项目验收通过后,镇区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验收文本(附件7)和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验收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C 类项目验收报告通过后,资金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将验收结果上传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验收费用。
各资金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产生的评审专家劳务费用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应编制费用预算,按《关于印发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补贴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8]30号)文件规定,每年向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市府办)提出评审费用的申请,经批准后据实列支。
第四章 验收监督和责任
第七条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八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工作的管理,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若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责令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其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格三年。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中止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制定子项目资金验收管理办法,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
2.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申请审查未通过告知书(格式)
3.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会通知(格式)
4.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会议程(参考)
5.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须知(提纲)
6.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意见(提纲)
7.市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文本(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