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益法中收益年限的说明_收益法评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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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益法中收益年限的说明
一、住宅房地产
不用考虑土地使用年期,就按照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设定收益年限。(参照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本次估价中估价对象土地为出让(划拨)住宅用地,自估价时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XX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自估价时点之日起法定最高使用年限XX年),土地使用期届满后,自动续期;估价对象建筑物于XXXX年建成,建筑结构为XX,耐用年限为XX年,于估价时点已使用XX年,剩余经济寿命为XX年,故估价对象的收益年限为XX年)。
二、商业及工业房地产
(1)当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小于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
(2)当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大于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时,先根据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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