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检查要点_加油站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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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检查要点
(一)突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通过,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2、未经省安监局批准设立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内部自用、工程工地供油、其他临时或特定场所的内部撬装式加油装置可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按规定经省安监局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成品油的;
4、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仍继续经营成品油的;
5、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或其安全资格证无效的;
6、未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的。
(二)突出的安全隐患:
1、加油站与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2012)规定的;
2、加油机或储油罐设置在室内、油罐未埋地或油罐罐顶不低于周围4米范围地面的;
3、撬装式加油装置油罐未采用双层钢制油罐的;
4、自助加油机未明显标识油品类别、标号、安全警示或自助加油操作说明,未配备音频提示系统及可与顾客单独对话监控系统的;
5、加油站没有卸油专用区域,卸油没有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或驾驶员离开现场等违反作业安全规范的;
6、未认真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票证制度;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将动火设备的可燃物品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的;
7、聘请未取得相应安全资质单位清洗油罐的;
8、阻隔防爆油罐未加贴阻隔防爆标识牌的;
9、站内未悬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的。
三、整治措施
县安监局将按权限逐一排查辖区内各加油站,检查加油站安全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对存在突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突出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登记立案,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暂停经营,查封违法建设项目,封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提请政府关闭: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程序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1、不符合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且未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擅自建设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且拒绝延续换证而擅自经营成品油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4、未经省安监局批准擅自设置撬装式加油装置的。
(二)责令停产整顿:
1、已经取得立项批文但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加油站的;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3、向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采购成品油的;
4、没有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以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责令限期改正:
1、安全标识不完善、不准确,或自助加油配套设施应配未配的;
2、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县安监局的;
3、应急救援器材配置不到位,或未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4、防静电、防雷设施损坏或不完善的;
5、员工加油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6、灭火器压力不足,或灭火器钢瓶老化过期的;
7、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照明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