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_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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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小字典 | 信贷知识 | 汽贷知识 │房贷专题│企业贷款专题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小企业金融业务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非金融性小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农村信用社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辖区范围内;

(三)产权关系明晰。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农村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五)信用评级为AA级;

(六)不是农村信用社的关系人。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

(二)借款人和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三)联保小组成员年销售收入归社率不低于30%;

(四)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

(五)所有联保小组成员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联保小组成员不是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农村信用社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认定联保小组成员的关联方关系。

第十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的用途规定外,小企业联保贷款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

(三)购建、维护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1年,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利率确定,应严格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利率至少应覆盖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方式、管理成本、贷款预期损失和贷款收益等要素。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遵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小企业授信总额的确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执行:

(一)计入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0%;

(二)对单一小企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标准: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0%;

(三)对单一小企业联保贷款授信额度的标准: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5%;A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20%;A+级小企业,为综合授信总额的15%;

(四)特殊联保贷款小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3倍。

第四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

第十六条 联保小组的设立

(一)设立程序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各成员基础资料,由经办信贷人员逐一审核小组成员资格,形成联保小组成员情况报告及受理意见,经县级联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出具小企业联保贷款成员联保承诺书(附件1),并共同与县级联社签署联保协议书(附件2)。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特殊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应由所有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在经办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专户。并由联保小组成员与经办农村信用社共同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风险基金以联保小组成员各自名义存入经办农村信用社,由经办农村信用社专户管理,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动用。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联保代表。联保代表对内负责联保小组有关事项的协调、组织;对外负责与农村信用社接洽联保小组的有关事项。

(二)小组成员职责。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村信用社;

3.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企业财产;

4.对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5.按月向农村信用社上报相关的财务报表,并确保内容真实、合法;

6.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十七条 联保小组的管理。联保小组成立后,农村信用社可以要求联保小组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列席会议,小组成员应对各自经营管理情况进行通报,认真解答其他成员和信贷管理人员对有关可能影响贷款偿还事项的询问。

第十八条 联保小组的变更、终止

(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二)经联保小组成员和农村信用社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并继续承担联保责任。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农村信用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二)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是否稳定,个人资信状况、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三)企业资产及负债总量、结构变化是否正常;

(四)企业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态度上是否发生变化;

(五)联保小组及成员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本息偿还方式按照“协商议定、灵活多样、方便客户”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要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重组操作程序,严禁擅自办理贷款重组和掩盖贷款真实形态。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太和县农村信用社商户及微型企业

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和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同一乡镇(集镇)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城关范围内的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经营户依照本办法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太和县辖内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或微型企业。

第四条 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太和县乡镇(集镇)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均可向当地信用社申请办理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城关范围内的商户仅限于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医药经营户。

第六条 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常住户口在本地,有固定的商品销售场所和住址;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三)在经办信用社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担保贷款和本人借款;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品销售活动;

(五)信用等级为较好(含)或85分(含)以上;

(六)遵守联保协议;

(七)符合经办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二章要求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少于3户,最多不超过5户。

第八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并根据所需资金的多少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它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它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损毁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十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还清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一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劝退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劝退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

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五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分别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发票、经营存款帐户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其他有关材料,报贷款人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借款者本人在商品流通交易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每个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存 保证金的10倍。每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最高限额农村集镇单户不得超过15万元,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经营户联保组单户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未退出联保小组之前或已退出联保小组但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支取保证金。第二十条 联保贷款最长授信期限不得超过3年;联保小组成员任何一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联保贷款利率根据太联发【2010】129号文件执行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人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商品销售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积极主动地归还贷款,对经信用社多次催收不还的逾期贷款,信用社有权从借款人、保证人的活期存款帐户和定期到期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二十五条

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年检及授信管理

(一)商户及微型企业联保贷款的有效期根据审批的期限综合确定,实行一年一检。

(二)客户经理在联保期限满一年后主动到客户家中年检或借款人主动提出年检,年检时客户经理要及时深入客户家中调查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年度收支状况,并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还款能力及抵押物的变化确定下年度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整体信用较好(联保成员均能做到按季结息到期按时还清)给予利率优惠同时,可以提高授信额度。

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和县信用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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