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行业税收管理办法_出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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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进出口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依据进出口企业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总结近年来的税收管理经验,制定进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全面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适用于本分局所管的进出口企业。

第二章 行业概述

第三条

该行业的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经营。但随着审批手续的简化和国际交往的加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不断增加,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有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体户,成分复杂。其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出口货物主要焦碳、矾土、金属镁、法兰、玻璃、玻璃器皿、出口农副产品等资源性或初级产品。进口货物主要机械设备、铁矿沙、硌矿等大宗货物。一般都签定购销合同,资金占用大,周转时间长。政策性强。因其经营受国家的对外政策影响较大,国际市场变化加快,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汇率浮动较大,经营的风险加剧。在税收政策上,其出口的资源性产品基本上视同国内销售,全额征收增值税;国家鼓励出口的,享受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风险

第四条

销售收入滞后,造成滞纳税款。由于进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结算方式多样。不同的结算方式,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此也没有严格明确的规定,造成企业以实际收到货款时,做收入处理,从而滞纳税款。

第五条

确认收入的金额不准确。根据规定,出口企业的销售额是按销售实现当月1日或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由于销售收入的滞后,加上汇率变化幅度较大,导致企业销售额计量不准确。

第六条

信息不及时和不能完全共享,存在偷、骗税隐患。该行业的经营信息的获得,主要从海关、外管局的渠道获得,一般要滞后2个月左右,加上信息不能共享,使企业有机可乘,在管理上,有偷、骗税风险。

(一)销售收入滞后,造成滞纳税款。由于进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结算方式多样。不同的结算方式,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此也没有严格明确的规定,造成企业以实际收到货款时,做收入处理,从而滞纳税款。

第七条

确认收入的金额不准确。根据规定,出口企业的销售额是按销售实现当月1日或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由于销售收入的滞后,加上汇率变化幅度较大,导致企业销售额计量不准确。

第八条

信息不及时和不能完全共享,存在偷、骗税隐患。该行业的经营信息的获得,主要从海关、外管局的渠道获得,一般要滞后2个月左右,加上信息不能共享,使企业有机可乘,在管理上,有偷、骗税风险。

第四章

行业日常管理

第九条 所有的进出口企业必须在商务部、商务厅进行备案,在办理了备案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第十条 进出口企业发生,如企业名称、海关代码、经济性质、进出口权等19项内容变化时,必须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之日起30年,持有关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变更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工作由综合业务科流转税岗和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负责。

第十二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进行认定。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的要求,一般纳税人要按规定设置帐簿,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进行核算。其会计核算的办法必须向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否则由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该行业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申报日期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事宜,逾期将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出口退税的,必须按规定办理退税有关手续,逾期办理的,将视同国内销售,全额征收增值税。

第十五条根据日常管理的要求,对一般纳税人每半年必须对其进行日常检查,一季度必须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涉及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不符和退税逾期数据,随时进行核查。

第五章 行业信息收集与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申报信息。征期结束后,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分析,进行同行业比较,本期和上期比对,进、销项税额是否变化较大,税负是否变化异常等,作为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源。

第十七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信息。利用该信息结合企业进口货物帐务处理、付汇情况,对比对不符的,及时发函,判定真伪,再根据“四小票”比对不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出口不退税数据信息,利用该信息结合企业的申报资料以及帐务处理,来评估企业属出口不退税的货物是否视同内销业务,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第十九条 逾期申报退税数据信息,利用该信息结合企业的申报资料以及帐务处理,来评估企业出口属“免、抵、退”税的货物,是否按时到市局办理有关手续,延期的是否有批准的手续,否则,一律视同内销业务,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上述工作由综合业务科流转税岗和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负责。

第六章

行业评估方法及主要指标、参数 第十九条 出口行业经营的货物品种较多,对不同的货物参照太原市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及税负预警值。

评估的主要指标有:

1、税负率=评估期的应纳税额÷评估期应税销售额×100%。

2、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100%。

3、增值税变动率=(本期累计增值税—上年同期累计增值税)÷上年同期累计增值税×100%。

4、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第七章

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利用每月市局下发的出口不退数据,结合企业的申报资料以及帐务处理,评估企业属出口不退税的货物是否视同内销业务,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利用每月市局下发的逾期申报数据,结合企业的申报资料以及帐务处理,评估企业出口属“免、抵、退”税的货物,是否按时到市局办理有关手续,延期的是否有批准的手续,否则,一律视同内销业务,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信息,结合企业进口货物帐务处理、付汇情况,对比对不符的,及时发函,判定真伪,根据“四小票”比对不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口属“免、抵、退”税的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其是否计入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是否按征退比例对进项税额(运费)进行分配,结合企业申报资料,通过评估做到征退有机结合。

第八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充分利用纳税人学校对其进行培训,提高技能,降低税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预比对的力度,减少人为因素,提高相符率。对于纳税信誉好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出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不符的,可先抵扣,后核实,降低纳税成本。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业务量变化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增量或改版,可开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我局即将应用的网上办税平台,将进出口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尽量在网上实现,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后,如国家有政策调整或省、市局对其管理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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