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培训教育_驾驶员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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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培训教育
所有专职驾驶员都要参加持证上岗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上岗证,具备上岗证方可具备驾驶公车资格。
1、培训形式:安全教育培训由局交安委统一布署、地区交安委具体组织实施并与各单位自行安排相结合。凡在太原铁路局交安委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员每年度必须接受不少于十天的脱产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2、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
3、培训重点:路局、地区交安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驾驶9座以上乘人汽车,三年以下驾龄,军转地,有违章、肇事、闯电子警察被交警部门做出过罚款记分处理的驾驶员进行重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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