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通知书_拒绝收房通知协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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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通知书

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买受人与出卖人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贵公司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出的收楼通知书,我方按照约定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点到达贵公司指定收楼地点。由于贵公司没有向买受人出示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没有达到贵公司承诺的交房条件,我方特此书面提出拒绝收房,请贵公司以书面形式七日内回复交房时间,并要求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方损失。

一、贵公司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贵公司没有向买受人出示综合验收报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及《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竣工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

2、贵公司没有达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到位。按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设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所列条件:(周界防护系统(围墙、围栏或电子周界);楼宇对讲系统;

3、电视监控系统。海骏达蜀都1号在2012年6月30日不具备电视监控系统。

3、贵公司没有按照《邮政法》第二章第十条要求设置信报箱。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新建住宅中设置信报箱的通知》:建设单位在组织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信报箱作为重要内容一并验收。海骏达蜀都1号在2012年6月30日没有设置信报箱。

4、贵公司没有达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海骏达蜀都1号在2012年6月30日没有配置齐全的消防设施。

二、合同违约

根据买受人与贵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违反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贵公司交付的商品房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钢化夹胶玻璃栏杆,而变更为铁质栏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同类装饰材料和设备代替”的合同约定)。

三、赔偿

由于贵公司的上诉问题,事实已经造成违约,我方现向贵公司提出下列赔偿要求:

1、按合同第十二条的逾期交房责任规定的向我方赔偿违约金。

2、我方前来收房的交通往返费用,误工费。

3、我方因贵公司延迟交房而发生的租房租金及物业等费用。

4、我方保留因贵公司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示相关验收证书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及诉讼的权利。

买受人:

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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