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doc_欧盟反补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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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12年9月17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

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委员会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欧双方代表于2012年10月26日进行了磋商。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年度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年度第70号公告,并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正式提供了该立案公告和申请

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生产商、出口商。

3.立案后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12年第70号公告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申请人在两份立案申请书中关于欧盟进口产品是否造成损害的说法前后矛盾,调查机关不应接受其立案请求,也不应以2008年作为调查期的起点。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书后,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证据,认为其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供的产业损害有关证据材料符合立案的要求,调查机关据此作出了立案决定,并根据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产业损害调查期的起点。

(二)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商务部2012年第70号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下游用户欧盟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PV Crystalox Solar Silicon GmbH、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详见《关于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第7-9页

2012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的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发放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登记应诉的欧盟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另外,调查机关还向申请书中列明的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欧盟政府和涉案公司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欧盟政府以及有关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欧盟政府以及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欧盟政府、欧盟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补贴部分问卷的答卷。

调查机关针对欧盟政府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补贴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欧盟政府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反补贴调查补充问卷。欧盟政府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欧盟政府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适当延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补贴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3.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拜会调查机关或以书面文件

方式对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1)2012年12月7日,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放缓对欧美多晶硅“双反”的诉求函》,建议调查机关控制多晶硅“双反”调查案调查节奏,放缓步伐(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2013年1月15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致函调查机关对本案表示关注(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3)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请求加快对欧盟多晶硅“双反”初裁的情况汇报》。

(4)2013年11月20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37号)。2012年11月21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共计4家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

提交反补贴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分别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家: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3家: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申请。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11月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成立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56号),成立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2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函[2012]492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函[2012]493号)(以下称《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

函[2012]494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12年12月14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2012年12月28日,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和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经研究,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延期申请。

在规定的答卷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答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4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1份《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9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分别为,国内生产者4家: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家: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9家: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电子材料公司、上海市卡姆丹克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欧盟太阳能级多 2根据申请人主张,由于本案国内产业主体与对美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一致,故本案答卷以9月17日申请人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为准。

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12年11月14日发出《关于召开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82号)。2012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召开对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问题的陈述,收到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陈述材料。

2013年1月1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了拜访请求。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2月6日接待上述利害关系方,听取其意见陈述,收到了其提交的《对于当前中国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意见陈述文件》。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2年11月2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3年2月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产业损害初步抗辩意见》。

2013年2月22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

抗辩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453号)。2013年1月,调查机关先后对国内生产者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的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束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查后补充材料。

8.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材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考虑。

(四)延期公告。

2013年10月31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

月,即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1日。

三、被调查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和产品可替代性、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了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质量检验相关证据,并将其与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中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一样,均为银灰色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的固体,不溶于水,无气味,熔点为1410℃,分子量为28。其基磷电阻率、基硼电阻率、碳浓度、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等电学参数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基本相同。

2.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以及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均以西门子法、硅烷法为主,主要由氢化、合成、提纯、还原等步骤组成。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由氢化器、提纯炉、还原器等主要设备构成。生产原料均为硅粉或氯硅烷、氢气、液氯等。

3.用途。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

能级多晶硅产品的用途相同,均用来制造太阳能级单晶硅棒或定向凝固多晶硅锭。

4.销售渠道。调查机关经比较《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和实地核查中收集的客户清单后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均以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为主。

5.客户及群体评价和可替代性。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客户满意度证明和客户清单等证据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户信息,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有重合,部分下游用户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二者间存在替代关系。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3:,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产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中国国内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多晶硅产品的纯度较差,且质量不均匀。

对此,调查机关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申请人内部质检报告和信息产业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进行了分析,调查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25074-2010的要 3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调查无损害抗辩》第12页

求,其中绝大多数产品达到或超过了国家标准GB/T25074-2010中一级品或二级品的要求,一部分产品甚至达到了电子级多晶硅产品的质量标准。调查机关将国家标准GB/T25074-2010与国际通行的标准SEMI进行了比较,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SEMI基本一致,部分指标甚至严于SEMI。故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

6.价格。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中获得的证据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后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告知《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下载,调查机关还向已知利害关

系方寄出了产业损害调查问卷。本案调查中,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国内生产者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证据显示,本案调查期内,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008年63.26%、2009年54.87%、2010年65.97%、2011年61.86%、2012年1-6月78.62%,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五、追溯征税调查

应国内产业申请,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一)启动追溯征税调查。

2012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申请》。调查机关对上述追溯征税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自2012年11月26日开始对是否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

贴税进行调查,要求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按月统计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二)回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2012年1-11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欧盟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2012年5-11月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上述公司按规定每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三)接收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2013年1月,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太阳能级多晶硅下游用户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不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请求》,对追溯征税提出强烈反对,请求调查机关不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2013年2月22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的评论意见》,表示本案不满足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

2013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请求对被调查产品进口可能存在的规避追溯征税情况进行调查的申请》。

2013年4月16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瓦克化学近期出口情况的说明》,对所提交的追溯征税数据进行进一步说明。

是否存在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是否最终追溯征税以及如何追溯征税,调查机关将根据调查情况在反补贴调查终裁裁决中予以公布。

六、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10年作为太阳能级多晶硅行业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以前9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规定,应诉公司和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均应回答问卷。欧盟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反补贴调查企业答卷。欧盟政府单独提交了反补贴调查政府答卷。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摊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材料、欧盟政府(以下均包括欧盟政府、欧盟成员国政府以及成员国地方政府)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一)德国---“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投资赠款 申请人主张,根据2007年4月修订的《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现金的形式向特定“激励地区”内的投资提供无需偿还的赠款(non-repayable cash grant)。德国政府通过制定不同时期的“共同任务”框架(“GA框架”)调整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政策。该项目的资金预算由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各出资25%,欧盟出资50%构成。

申请人主张,只有在特定“激励地区”内投资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此项目下的赠款;同时投资项目还必须创造长期(至少持续5年)就业岗位,投资者在项目开始前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即使投资项目符合所有条件,获得赠款仍非投资者的法定权利。

申请人主张,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如下“共同任务”投资赠款:2010年,位于宁希里茨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工厂获得了150万欧元“共同任务”赠款;2008年,位于耶拿的合资硅片工厂获得了4691万欧元投资补贴;2005年,位于宁希里茨的有机硅/硅烷工厂获得1313万欧元投资

补贴;2004年,位于弗莱贝格的300毫米硅片工厂获得了1.2亿欧元投资补贴;2001年,位于宁希里茨的有机硅工厂获得了6500万欧元“共同任务”赠款。

申请人同时主张,上述赠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同时,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直接以现金形式提供投资赠款,使获得赠款的被调查产品生产者节省了同样金额的投资支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并且德国《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特定“激励地区”此项目具有《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下规定的专向性,属于“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欧盟政府答卷,德国联邦-各州-共同任务“改善地区经济结构”(GRW)于1969年年10月6日制定,并于1970年1月1日生效。1972年第一批投资项目得到了GRW的资助。该法律协调框架第II部分规定了“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项目的资助前提,方式和强度。

关于可以采取的措施,该法律规定:为了改善地区性经济结构,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中小型工商企业的创立,扩大,转型或彻底优化进行投资性扶助;(2)对与发展地区性经

济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性扶助,这些基础设施是发展地区性经济所直接需要的;(3)采取非投资性和其他措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结构问题给予地区政治上的协助,支持与发展地区经济密切相关的地区性活动;(4)对措施评估和相伴的地区政治研究。

关于财政资助的方式,该法律规定的扶助的方式可以是补贴,贷款和担保的方式出现。

关于出资和执行,该法律规定:融资方面由联邦和各州各出一半。而实施资助措施是各州的任务,各州负责选择值得资助的项目,负责发放许可证,并监督补贴接收方对资助规定的遵守情况。各州可根据地方上具体问题的形式和程度来设定资助重点。

根据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就瓦克公司而言,本项目的目的是在萨克森州(State of Saxony)吸引投资和创造就业,根据欧盟的国家及地区基金指南,萨克森州被界定为不发达地区。主管该项目的机构是萨克森州州政府,由萨克森商务部(“SMWA”)代表。具体执行该项目的是萨克森开发银行(“SAB”)。该项目由向在萨克森州投资生产资产和创造就业的公司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该项目的依据是萨克森州指南(“GRW”)。该指南在欧盟的国家及地区资金指南框架内运行。本项目下的资金来自于国家资金项目。在国家资金支付前,具体投资项目需要向欧盟通报并获得批准。

根据欧盟政府和瓦克化学股份有公司的答卷都可以看出,德国政府根据此项目向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过投资赠款。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的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应当为财政资助。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定,在该项目下,德国政府(包括萨克森州政府)向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投资赠款,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欧盟政府答卷,改善地区经济结构资金只能用于协调框架中列明的扶持地区的企业。扶持地区分类如下: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7条第3款a)项规定(A类扶持地区)批准的发展明显滞后的地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7条第3款c)项规定(C类扶持地区)批准的结构问题严重的地区;根据法规可以因结构问题严重而接受GRW资金的地区(D类扶持地区)。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机关经调查后初步认定,改善地区经济结构项目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投资赠款,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公司集团中个别公司曾获得过该项目下的投资赠款,并对获得赠款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经补充问卷询问,该公司又提供了调查期及之前9年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获得该项目下投资赠款的一些具体项目,并进行了相关说明。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04“固定资产开发”中,均有一项是“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在相关定义中,对于此项的解释是“购臵和生产成本因第三方资助减少。除非另行说明,否则该等资助(投资补贴)均是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未被未来费用抵消的资助收入被确认为收入。”对此项目,调查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此项金额包括的具体内容,包括这些投资补贴包括哪些具体项目?每一项目是由哪个政府部门给予的?每一项的具体金额是多少?给予每一项补贴的条件是什么?每一项补贴是与哪些产品或者哪些活动相关?。

该公司在补充问卷的回答中称,公司无法根据项目提供分解数据,只能根据公司提供分解数据,同时公司称,除了在欧盟之外获得的拨款,这里的全部投资拨款都是来自于补贴问卷中报告的“共同任务”拨款和“投资津贴”拨款。调查机关对这部分数据进行了审查,虽然公司称这里的数字包含了欧盟之外的投资拨款情况,但是在公司提供的按公司分解数

据时,并没有提供欧盟外的投资拨款情况。

在给欧盟政府的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欧盟政府提供在调查期内和之前9年中,欧盟内申请“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投资赠款项目的所有公司清单、已经有权获得或者已经实际获得该项目利益的所有公司的名单以及实际获得的利益额。欧盟政府在原始答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中均没有提供上述信息。

虽然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了个别“共同任务”拨款的项目,但由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称其财务报表中“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的补贴均来自“共同任务”拨款和“投资津贴”拨款,且并未提供按项目分解的数据,因此,调查机关无法确认其报告的个别“共同任务”拨款公司是否获得了利益,以及获得了多少利益。同时,欧盟政府答卷中也没有提供“共同任务”下详细的获得拨款的公司名单,调查机关无法与公司报告的数据进行核对。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拨款形式提供的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公司财务报表中“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的补贴数额为瓦克集团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包括“共同任务”和“投资津贴”两个补贴项目),并将该数额按照瓦克集团公司的销售额比例分摊至全部销售的产品。

由于公司对于财务报表中的“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22

本降低”项没有提供欧盟外的投资拨款情况,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暂依据公司报告的欧盟内按公司分解的数据的总和认定瓦克集团获得的补贴。

虽然瓦克集团公司包括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调查机关认为,关联公司获得的补贴使得整个集团受益,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将整个集团获得的补贴分摊至整个集团销售的所有产品,以此比例确定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补贴额。

由于该公司2009年至2012年财务报表中均有该项目,且其数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比较接近,说明该公司近几年中均获得了类似数额的补贴,据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将该项目为可重复项目,按照调查期的数据计算出补贴额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额,不再按照 10年的期限进行分摊。

公司报告的季度财务报告中没有上述“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的数据,调查机关暂依据2011年和2012年的数据计算出的比例的平均值作为调查期的补贴额占销售额比例。

(二)德国—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

申请人主张,根据德国《2010投资津贴法》及其前身,该项目是一项专门用于促进德国东部经济发展的投资资助计划,只有在柏林市(直辖州)、勃兰登堡、梅克伦堡-前波

美拉尼亚、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和图林根等联邦州中的投资项目才能够获得补贴。

申请人主张,“投资津贴”可以现金支付,如果投资者有盈利也可以抵税的方式实现。投资津贴是免征税的。投资津贴可用于“新投资项目”中的可折旧固定资产的购臵或建造。

申请人主张,2001年以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通过获得了多笔补贴,包括:2010年位于宁希里茨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工厂获得的9600万欧元的“投资津贴”;2008年位于耶拿的合资硅片工厂获得的4691万欧元投资补贴;2005年位于宁希里茨的有机硅/硅烷工厂获得的1313万欧元投资补贴;2004年位于弗莱贝格的300毫米硅片工厂获得的1.2亿欧元投资补贴;2001年位于宁希里茨的有机硅工厂获得的5400万欧元“投资津贴”。

申请人同时主张,德国政府直接向被调查产品生产者提供的投资津贴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同时,德国政府直接以现金形式提供投资津贴的行为属于“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而以税收减免形式实现“投资津贴”的行为属于“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应收收入”。德国政府的行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

第三条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德国《投资津贴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柏林市(直辖州)、勃兰登堡、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和图林根等联邦州中的投资项目才能够获得补贴,因此此项目具有《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下规定的专向性,属于“制定特定区域内德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欧盟政府答卷,德国投资津贴法对本项目进行了规定。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10年投资津贴法。原东德人民议院决议为原东德实行投资津贴,1990年作出了投资津贴规定的决议,把新的联邦州和东柏林纳入资助区,并于1990年7月1日生效。1991年的投资津贴法代替原来的税务改革框架安排来实现上述目的。该法律的目标是推动扩大短期的额外的公司投资,以便尽快地给新的联邦州和柏林带来经济动力,并为给新的联邦州和柏林的持续的投资活动创造吸引力。2010年的投资津贴法此项资助延期到2013年12月31日。

该法规定的投资资助是针对德国东部各州经济行业的广泛资助。通过1999年,2005年,2007年和2010年的投资津贴法对投资津贴资助不断调整,到2013年底为止一直继续在以集中的形式对德国东部各州的企业投资进行资助。被资助的行业为加工业(约80%),某些跟生产有关的服务行

业(约15%)和旅馆业(约5%)。

从欧盟政府的答卷中可以看出,投资津贴是从公法的地方政府机关的财政预算中支出,具体是由税务局从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收入中支付,因此投资津贴是由公法的地方政府机关承担的(联邦/各州和乡镇),并且由各州财政机关负责管理投资津贴。

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答卷中称,本项目是德国联邦政府的一个联邦项目。目标是在德国五个新州促进投资,同时还界定了创造就业的目标。

对于申请人指控的某些项目,德国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在《2010年投资津贴法》中有规定。该项目主管机构是联邦经济技术部(“BMWI”)。具体执行该项目的是相关税务部门。该项目由在投资支出后的年份直接支付财政资金构成。

根据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可以看出,德国政府根据此项目向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过投资津贴。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的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应当为财政资助。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定,在该项目下,德国政府(包括相关税务部门)向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投资津贴,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欧盟政府答卷,该项目下的资助地区包括柏林市(直辖州)、布兰登堡州、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萨克森州、萨克森-安哈特州以及图林根州。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机关经调查后初步认定,德国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投资津贴,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公司集团中个别公司曾获得过该项目下的投资津贴,并对获得赠款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经补充问卷询问,该公司又提供了调查期及之前9年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获得该项目下投资赠款的一些具体项目,并进行了相关说明。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04“固定资产开发”中,均有一项是“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在相关定义中,对于此项的解释是“购臵和生产成本因第三方资助减少。除非另行说明,否则该等资助(投资补贴)均是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未被未来费用抵消的资助收入被确认为收入。”对此项目,调查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此项金额包括的具体内容,包括这些投资补贴包括哪些具体项目?每一项目是由哪个

政府部门给予的?每一项的具体金额是多少?给予每一项补贴的条件是什么?每一项补贴是与哪些产品或者哪些活动相关?。

该公司在补充问卷的回答中称,公司无法根据项目提供分解数据,只能根据公司提供分解数据,同时公司称,除了在欧盟之外获得的拨款,这里的全部投资拨款都是来自于补贴问卷中报告的“共同任务”拨款和“投资津贴”拨款。调查机关对这部分数据进行了审查,虽然公司称这里的数字包含了欧盟之外的投资拨款情况,但是在公司提供的按公司分解数据时,并没有提供欧盟外的投资拨款情况。

在给欧盟政府的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欧盟政府提供在调查期内和之前9年中,欧盟内申请德国—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的所有公司清单、已经有权获得或者已经实际获得该项目利益的所有公司的名单以及实际获得的利益额。欧盟政府在原始答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中均没有提供上述信息。

虽然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了个别“投资津贴”拨款的项目,但由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称其财务报表中“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的补贴均来自“共同任务”拨款和“投资津贴”拨款,且并未提供按项目分解的数据,因此,调查机关无法确认其报告的个别“投资津贴”拨款公司是否获得了利益,以及获得了多少利益。同时,欧盟政府

答卷中也没有提供“投资津贴”下详细的获得拨款的公司名单,调查机关无法与公司报告的数据进行核对。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拨款形式提供的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收的金额计算。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公司财务报表中“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的补贴数额为瓦克集团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包括“共同任务”和“投资津贴”两个补贴项目),并将该数额按照瓦克集团公司的销售额比例分摊至全部销售的产品。

由于公司对于财务报表中的“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项没有提供欧盟外的投资拨款情况,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暂依据公司报告的欧盟内按公司分解的数据的总和认定瓦克集团获得的补贴。

虽然瓦克集团公司包括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调查机关认为,关联公司获得的补贴使得整个集团受益,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将整个集团获得的补贴分摊至整个集团销售的所有产品,以此比例确定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补贴额。

由于该公司2009年至2012年财务报表中均有该项目,且其数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比较接近,说明该公司近几年中均获得了类似数额的补贴,据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将该项目为可重复项目,按照调查期的数据计算出补贴额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额,不再按照 10年

29的期限进行分摊。

公司报告的季度财务报告中没有上述“因投资补贴产生造成的成本降低”的数据,调查机关暂依据2011年和2012年的数据计算出的比例的平均值作为调查期的补贴额占销售额比例。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认定德国---“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投资赠款和德国—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两个项目调查期内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利益占其总销售额的比例为9.7%。以此比例为该公司在两项目下的从价格补贴率。

(三)欧洲投资银行政策性贷款

申请人主张,欧洲投资银行是根据1958年《欧洲联盟运作条约》设立的,根据《欧洲投资银行章程》的规定,欧洲投资银行应在非盈利的基础上,向不发达地区的开发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担保。

申请人主张,欧洲投资银行的优先放贷原则包括:(1)执行欧盟“凝聚与趋同”政策,作为“结构基金”的补充向欧盟内部地区的发展项目提供政策性贷款;(2)执行“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策,向新能源产业提供政策性贷款。

申请人主张,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低于市场利率,还款期限长,其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贷款同归于“公众补贴贷

款”。

申请人主张,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2008年和2009年从欧洲投资银行获得了3笔政策性贷款,总金额为8.5亿欧元。申请人主张,欧洲投资银行是欧盟“国有银行”,代表欧盟各成员国利益,执行欧盟政策,属于《反补贴条例》第3条下的公共机构;欧洲投资银行向被调查产品生产者提供政策性贷款,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欧洲投资银行向被调查产品生产者提供低于同期市场利率的政策性贷款,使得被调查产品生产者节省了财务费用,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同时,申请人还主张,这三笔贷款具有地域专向性和法律专向性。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欧盟政府答卷,欧洲投资银行是根据1957年的《罗马条约》由主权国家政府创设的,于1958年成立。欧洲投资银行的所有人为欧盟成员国。欧洲投资银行的资本由欧盟成员国认缴。根据《欧洲投资银行章程》第12条,欧洲投资银行致力于实现欧盟的优先目标。

欧洲投资银行的成员为认缴其资本的欧盟成员国,即欧洲投资银行的股东为欧盟成员国政府。

欧洲投资银行的理事会由27个成员国各自指定的部长(通常为财政部部长)组成。理事会制定信贷政策方针、批

准年度决算和资产负债表,并决定欧洲投资银行在欧盟以外参与融资运作及增资事宜。理事会负责任命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理事会应根据欧盟的宗旨制定银行信贷政策的总体方针。理事会应确保上述方针得到执行。

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309条的规定:“欧洲投资银行的任务应在于依靠资本市场和利用自身资源,为了欧盟的利益,致力于欧盟内部市场的平衡、稳定发展。为此目的,欧洲投资银行应在非营利性运作的基础上,为促进所有经济领域中符合如下条件的项目的融资提供贷款和担保:

(a)欠发达地区的开发项目;

(b)企业现代化或转型项目或欧盟内部市场的建立或运作所需新型活动开发项目,前提是该等项目的规模或性质使其无法通过单个成员国境内可供利用的方式来获得全部的资助;

(c)给多个成员国带来共同利益的项目,且其规模或性质使其无法通过单个成员国境内可供利用的方式来获得全部的资助。

欧洲投资银行在实施任务时,应结合来自结构基金和其他欧盟金融工具的援助促进投资项目的融资。”

从上述欧盟政府答卷内容可以看出,欧洲投资银行是由欧盟成员国创设,致力于执行特定政策目标的公共机构。根据欧盟政府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都可以看出,欧

洲投资银行向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过贷款。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构成补贴。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应当为财政资助。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定,在该项目下,欧洲投资银行向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欧盟政府的答卷,“欧洲投资银行的任务应在于依靠资本市场和利用自身资源,为了欧盟的利益,致力于欧盟内部市场的平衡、稳定发展。为此目的,欧洲投资银行应在非营利性运作的基础上,为促进所有经济领域中符合如下条件的项目的融资提供贷款和担保:

(a)欠发达地区的开发项目;

(b)企业现代化或转型项目或欧盟内部市场的建立或运作所需新型活动开发项目,前提是该等项目的规模或性质使其无法通过单个成员国境内可供利用的方式来获得全部的资助;

(c)给多个成员国带来共同利益的项目,且其规模或性质使其无法通过单个成员国境内可供利用的方式来获得

全部的资助。

欧洲投资银行在实施任务时,应结合来自结构基金和其他欧盟金融工具的援助促进投资项目的融资。”

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309条的规定,欧洲投资银行致力于通过融资运作和其他活动参与欧盟的优先目标之实施。欧洲投资银行为下列所有经济领域中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中小企业(SMEs)的发展--解决地区间的经济与社会失衡问题--保护并改善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

--凭借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投资以及人力与社会资本,促进创新

--连接地区与国家间的运输和能源基础设施--为有竞争力的安全能源供应提供支持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欧洲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有特定的目的,并具有特定的优先目标,即在“按照最佳银行业实践和优先目标”的情况下,向具体的资本项目提供长期贷款,以促进欧盟目标的实现。这些具体的优先目标包括“支持中小企业(SMEs)的发展、解决地区间的经济与社会失衡问题、保护并改善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凭借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投资以及人力与社会资本,促进创新、连接地区与国家间的运输和能源基础设施、为有竞争力的安全能源供应

提供支持”

根据欧盟政府答卷,欧洲投资银行对申请项目的具体评估标准也包括对上述优先目标的审核。

欧盟政府在答卷中也声称,获得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的资格并不限于特定行业中的企业或产业。任何产业和任何行业的任何公司只要其满足相关的跨产业优先目标和资格标准,均能够有资格获得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欧洲政府答卷同时声称,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并不是供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此外,欧洲投资银行并未向特定企业提供不成比例的大金额贷款。

但是,调查机关在欧盟政府提交的答卷的表格中发现,欧洲投资银行在2005年至2009年及2009年欧洲投资银行向欧盟境内提供的贷款事实上主要向通信基础设施和能源,或者能源和交通运输等产业发放,这些产业获得的贷款比例接近或者超过50%。事实上欧洲投资银行向特定产业提供了不成比例的大金额贷款。而且,本案被调查产品太阳能级多晶硅属于能源产业的产品,能源产业是欧洲投资银行事实上提供了不成比例的大金额的产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及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

35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调查机关经调查后初步认定,欧洲投资银行事实上向特定产业提供了不成比例的大金额贷款,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欧洲投资银行向瓦克公司提供的贷款情况。根据瓦克公司和欧盟政府的答卷,调查机关发现,在调查期内,欧洲投资银行向瓦克公司提供的贷款中有专门用于被调查产品的贷款,也有专门用于其他产品的贷款。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只对专门用于被调查产品的贷款情况进行认定,并将将这种贷款获得的利益根据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进行分摊,得出该项目的计算补贴幅度。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欧盟政府和瓦克公司答卷中多次称欧洲投资银行向瓦克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市场利率,是按照市场条件确定的商业利率。但是,无论是欧盟政府还是瓦克公司都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欧洲投资银行提供给瓦克公司的贷款不低于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的利率。

对于专门用于太能源多晶硅的贷款,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暂采用瓦克公司与该笔贷款获得时间相近的时间里,36

瓦克公司获得的商业贷款利率和瓦克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利率来计算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的基准利率,并据此计算瓦克公司在该项贷款下获得的利益。在计算基准利率时,调查机关将该段期间内瓦克公司获得的商业贷款利率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利率平均值作为商业贷款利率基准。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认定瓦克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率为1.07%。

未配合调查公司

2012 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对欧盟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发起反补贴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立案后,调查机关向申请书中列明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申请书中列明的、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

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德国:

Schmid Group Joint Solar Silicon(JSS)意大利: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ILFAB S.p.A.Estelux S.r.l.PrimeSolar S.r.l.西班牙:

Siliken Spain 调查机关采纳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上述未配合调查公司的从价补贴率。

其他公司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明的其他公司,以及申请书中列明并提交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的公司,调查机关依据配合调查公司的数据和信息来确定相应的从价补贴率。

调查机关采纳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认定其他欧盟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其中申请书中列明并提交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的公司为PV Crystalox Solar GmbH、法国Apollon Solar公司。

综上,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1.配合调查公司。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0.7%(Wacker Chemie AG)2.未配合调查公司。德国:

Schmid Group 10.7% Joint Solar Silicon(JSS)10.7% 意大利: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10.7%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10.7% SILFAB S.p.A.10.7% Estelux S.r.l.10.7% PrimeSolar S.r.l.10.7% 西班牙:

Siliken Spain 10.7% 3.其他欧盟公司。10.7%(All Others)10.7%

七、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补贴进口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1.补贴进口产品进口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的补贴进口产品进口量呈上升趋势,2008年为3932.17吨;2009年为6867.55吨,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为11622.49吨,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为14643.28吨,比2010年上升25.99%。2011年1-6月为6873.96吨,2012年1-6月为9179.88吨,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

2.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显示,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8年为23.77%;2009年为16.55%,比2008年下降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12.87%,比2009年下降3.68个百分点;2011年为10.02%,比2010年下降2.85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66%,2012年1-6月为12.00%,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2.34个百分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4:在审查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时,不能仅看进口的绝对数量,更应看重进口的相对数量。调查期内,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比,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和国内表观消费量的上升趋势更为明显,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增幅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和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幅。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迅速上升,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呈明显下降趋势。因此,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被调查产品相对进口量没有大 4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20-22页

量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因此,不存在由于进口数量相对增加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事实。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规定,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本案中,调查机关已对补贴进口产品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是否增长进行了考查,补贴进口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大幅增长是客观的事实,调查机关据此判断损害是否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1.补贴进口产品价格。

在中国海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考虑了汇率和关税税率,计算出了调整后的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人民币价格):2008年为158.92万元/吨;2009年为56.31万元/吨,比2008年下降64.57%;2010年为39.0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30.67%;2011年为39.94万元/吨,比2010年上升2.31%;2011年1-6月为44.28万元/吨,2012年1-6月为22.55万元/吨,同比下降49.07%。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为192.34万元/吨;2009年为47.67万元/

吨,比2008年下降75.22%;2010年为43.7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8.24%;2011年为32.03万元/吨,比2010年下降26.77%;2011年1-6月为40.99万元/吨,2012年1-6月为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趋势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比2010年上升25.99%,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占有的国内市场份额虽然有所波动,但始终在9.66%~23.77%之间。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持续上升,且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其价格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一定影响。调查机关在计算补贴进口产品价格时,已经考虑了汇率和关税税率,并对补贴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注意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次级销售渠道费用。

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呈快速下降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下降64.57%,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快速上升,2009年比2008年增长74.65%,在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数量的双

重压力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至47.67万元/吨,下降幅度达75.22%,低于同期补贴进口产品价格。2010年,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继续下降,下降幅度为30.67%,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继续上升,上升幅度为69.24%,在补贴进口产品持续降价、数量持续上升的压力下,国内产业被迫继续降低价格至43.74万元/吨,下降幅度为8.24%,但仍高于补贴进口产品的39.04万元/吨。2011年,补贴进口产品价格虽然有所增长,但这是在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基础上的恢复性增长,同时,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继续增长,幅度为25.9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则进一步下降,幅度为26.77%。2012年1-6月,补贴进口产品价格进一步大幅下降,幅度达49.07%,进口量上升幅度为33.55%,市场份额增加了2.34个百分点,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了显著影响,2012年1-6月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至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八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了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2008年为16543.79吨;2009年为41489.36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150.79%;2010年为90304.54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17.66%;2011年为146130.62吨,比2010年增长61.82%;2011年1-6月为71123.28吨,2012年1-6月为76480.80吨,比2011年1-6月增长7.53%。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8年为3545.00吨;2009年为15023.00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323.78%;2010年为35771.00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38.11%;2011年为92025.00吨,比2010年增长157.26%;2011年1-6月为24750.00吨,2012年1-6月为47250.00吨,比2011年1-6月增长90.91%。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8年为2963.55吨;2009年为11169.73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276.90%;2010年为29701.43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65.91%;2011年为51200.9吨,比2010年增长72.39%;2011年1-6月为22655.20吨,2012年1-6月为28483.61吨,比2011年1-6月增长25.73%。

4.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2008年为

2502.36吨;2009年为9271.46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270.51%;2010年为30197.45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225.70%;2011年为46482.03吨,比2010年增长53.93%;2011年1-6月为22253.81吨,2012年1-6月为32268.76吨,比2011年1-6月增长45.00%。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8年为15.13%;2009年为22.35%,比2008年增加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33.44%,比2009年增加11.09个百分点;2011年为31.81%,比2010年减少1.63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31.29%,2012年1-6月为42.19%,比2011年1-6月增加10.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2008年为192.34万元/吨;2009年为47.67万元/吨,比2008年下降75.22%;2010年为43.7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8.24%;2011年为32.03万元/吨,比2010年下降26.77%;2011年1-6月为40.99万元/吨,2012年1-6月为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2008年为481302万元;2009年为442011万元,比2008年下降8.16%;

2010年为1320901万元,比2009年增长198.84%;2011年为1489004万元,比2010年增长12.73%;2011年1-6月为912196万元,2012年1-6月为469777万元,比2011年1-6月下降48.50%。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8年为319709万元;2009年为98214万元,比2008年下降69.28%;2010年为401193万元,比2009年增长308.49%;2011年为557696万元,比2010年增长39.01%;2011年1-6月为449706万元,2012年1-6月亏损65817万元。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8年为35.94%;2009年为6.52%,比2008年减少29.42个百分点;2010年为13.36%,比2009年增加6.84个百分点;2011年为14.70%,比2010年增加1.34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12.55%,2012年1-6月为-1.49%。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8年为83.61%;2009年为74.35%,比2008年减少9.26个百分点;2010年为83.03%,比2009年增加8.68个百分点;2011年为55.64%,比2010年减少27.39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1.54%,2012年1-6月为60.28%,比2011年1-6月减少31.26个百

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8年为2746人;2009年为3406人,比2008年增加24.03%;2010年为6006人,比2009年增加76.34%;2011年为7931人,比2010年增加32.05%;2011年1-6月为7448人,2012年1-6月为7419人,比2011年1-6月减少0.39%。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8年为1.08吨/人;2009年为3.28吨/人,比2008年增长203.87%;2010年为4.95吨/人,比2009年增长50.80%;2011年为6.46吨/人,比2010年增长30.54%;2011年1-6月为3.04吨/人,2012年1-6月为3.84吨/人,比2011年1-6月增长26.22%。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年人均工资2008年为66501元;2009年为63739元,比2008年下降4.15%;2010年为67492元,比2009年增长5.89%;2011年为69551元,比2010年增长3.05%;2011年1-6月为29792元,2012年1-6月为27235元,比2011年1-6月下降8.58%。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8年为146吨;2009年为842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476.71%;2010

年为169吨,2010年比2009年减少79.93%;2011年为4391吨,比2010年增长2498.22%;2011年1-6月为315吨,2012年1-6月为3939吨,比2011年1-6月增长1150.48%。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08年为481715万元;2009年为19958万元,比2008年下降95.86%;2010年为498682万元,比2009年增长2398.66%;2011年为311271万元,比2010年减少37.58%;2011年1-6月为238878万元,2012年1-6月为净流出67624万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国内产业产能扩展计划被搁臵。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的项目搁臵通知和银行来函显示,调查期内,银行终止了向申请人投资计划授信,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综上分析并根据现有调查证据,调查期内,国内市场太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在市场需求增长的推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不断扩大,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均呈总体增长趋势,人均工资呈平稳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呈下降趋势。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本应有所增

长。但是,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毛利润和毛利率也呈总体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

受盈利能力下降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量和销售量都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仅没有出现相应的增长趋势,反而自2011年起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企业投融资能力受到影响。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的财务和经营状态严重恶化,陷入亏损状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八、因果关系

(一)受欧盟政府补贴支持的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显示,调查期内,欧盟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补贴政策使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在价格上更具优势,以占据中国国内市场。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受到欧盟政府补贴支持的进口产品进口量呈持续快速上升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比

2010年上升25.99%;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

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8年为23.77%,2009年为16.55%,比2008年下降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12.87%,比2009年下降3.68个百分点;2011年为10.02%,比2010年下降2.85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66%,2012年1-6月为12.00%,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2.34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呈总体下降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在此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大幅下降趋势,期末比期初下降了 92.43%。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产能、产量和销售量也相应增长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反而呈先上升后下降的不稳定趋势,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恶化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销售成本下降。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补贴进口产品影响急剧下跌,其盈利能力有所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急剧下降。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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