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规定_学生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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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一般不允许请假,必须请假时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请假生效。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辅导员有在周三、周四批准请假一天的权限,周一、二、五原则上学生不准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
第三条 学生请假2-3天,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批准。
第四条 学生请假4-5天,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二级行政院长签字批准。
第五条 学生请假6天—一个月,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二级行政院长签字,学生处签字批准。
第六条学生请假一个月—三个月,学生写申请,辅导员签字,行政秘书签字,二级行政院长签字,学生处签字,报分管院长签字批准。
第七条学生请假三个月以上,学生需要写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统计班级在校学生,请假一个月以上的学生不再计入在校人数,但要注明请假时间、休学、退学三种情况。
《学生请假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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