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 改1_带薪休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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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
让更多职工享受的福利
编者按:带薪休假制度已在我国执行多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在2012年后已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但还是有个别企业单位员工仍苦于没有带薪假或有假不敢休。如何贯彻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员工福利,仍是这部分企业该认真思考的一大问题。
企事业单位执行有时间差
“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带薪休假制度执行情况一直不错,尤其是2013年,我市严格执行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凡在这些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科长穆非成说。
据他介绍,关于带薪休假政策的一收一放,让这一制度在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很好执行。2013年,我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相关规定,将2012年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情况和每月工资报酬收入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审核,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发300%工资报酬。
而在2014年,我市人社局相关文件指出:“市直各单位从2014年起,从关心工作人员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考虑,不再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各单位要提早做好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穆非成解释道,这政策上的一收一放,让原本是员工自愿的休假制度变相为“强制执行”,就是要让员工们更多地选择休假,而非为了三倍工资报酬继续工作。“这一政策让员工有更多时间放松休息,休假过后也能更好地投入工作,自然是好事。”他说。
小靳2012年大学毕业,2013年考入我市市政府某部门,工作满一年后,去年就享受了带薪休假的福利。她说:“我父母也是公职人员,可我对他们每年是否有年休假印象不多。我现在也是公务员了,去年刚享受了假期,工作之余能有自己的私人时间放松一下,感觉太棒了。”
一位在开发区嘉瑞大厦某公司工作的员工告诉记者,他们根本不敢奢望能有年休假,因为直到现在,他们仍然未执行周末双休制度,仍然一周工作6天。“我老板别因为出什么差错扣我们钱就已经很不错,带薪休假,简直不敢想。”他说。
针对这部分不认真执行带薪休假相关规定的单位,我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就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大部分企业能够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从企业性质来看,中央、省属企业执行落实情况好于市县级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好于民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好于小微型企业。从职工岗位来看,企业管理人员好于一线工人。
“近年来,由于受我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煤炭企业个别岗位,采取轮岗轮休等工作制度休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带薪年休假的落实。另外,一些不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民营企业,一经查处,必定严惩,绝不姑息。”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劳资关系不对等是根源
带薪休假为什么不能很好落实?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少员工认为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实施细则。
在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的甄晋生律师说,他了解到一些员工不能带薪休假的案例,却从未接到过专门针对这项福利提起的诉讼或调解,往往都是员工已于用人单位撕破脸,连带加班工资、带薪休假等等福利一起算。“在我所接触的年休假补偿案例中,委托人大多是即将离职或已经离职的员工,他们不用再担心单位的报复。在当下,依然存在为数不少的权利受到侵害却不敢维权的在职员工。”他说。
“据了解,目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在保障职工的休假权利制度上执行得比较到位,个别小型私营企业则处在制度落实的‘真空地带’。许多职工还停留在‘双休日’和正常节假日的需求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说。每年,工会都到企业开展职工权益保护的宣讲,但宣讲的触角很难伸向一些私营企业。
中小型私营企业主因为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一般不主动提出让员工休年休假;另一方面,员工由于害怕影响自身发展,也不敢向企业提出休假要求。事实上,很多公司在员工新进的时候,就会告知内部休假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对员工都是不利的。
“相比法定节假日和婚假、病假,带薪年休假至今仍是小众化的,大量私企和个体雇佣员工没有实际享受到这种假期。”甄晋生说。在带薪休假方面,国家有明确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企业变相取消年休假,降低年休假标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等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
不能放弃的休息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此,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位一体”的法律保障格局。
如何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又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因此,工会应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劳资双方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劳资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如果职工因此提起诉讼,工会应予以支持。
“作为监督部门,我们在各方面严管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加强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和劳动者积极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认真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涉及的有关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进社区发放专题宣传资料,通过举办政策培训,宣讲有关典型案例,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知晓率,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依法维权意识。”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除此之外,他还说,出台相应政策和加强执法也是进一步做好企业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点。通过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主动巡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表示,一旦有员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未能享受,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要求休假权利。“如果一个单位长期未给员工带薪休假,员工可与雇主集体协商达成休假目的,协商未果,可找律师或其他法律支持。集体协商能给雇主形成压力,也减少单独提出要求被开除的风险。”
休假权利被剥夺,许多职工选择了妥协来保全工作。如果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维权的渠道一定得是畅通的。在本单位工会协调无果后,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特殊群体可以得到援助律师的帮助,通过诉讼渠道为自己维权。甄晋生律师说:“除了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查,职工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尤为重要。”
同时他提醒各单位员工,一定要保留好自己在该单位长期工作但并未休假的证据,这些证据在诉讼时能起到强有力的作用。“例如你每天上下班的考勤记录、打卡卡片、工资单、工资卡等,都可以成为证据。”甄晋生说。
“带薪休假这一权利源自宪法,不论我们作为公民还是员工,都不能放弃的权利。”甄晋生表示,即使目前我市存在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现象,还是要利用有效手段保护自己的带薪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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