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报销管理办法1_差旅费招待费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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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规范公用经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关于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专题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的通知》相关精神,现修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调动出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财政厅鄂财行发【2014】11号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安排或批准,离开工作常驻地办理公事,视为出差。
第三条 员工出差核准程序
县内出差严格据实考勤,由分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县外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 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公司员工县外出差须逐级最终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实行限额补贴和凭据报销的办法.县内出差县内差旅费由计划财务中心按月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审核集中支付。
县外出差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而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鄂财行发【2014】11号其他人员类标准执行,在规定限额内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宿亲友家(包括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因投标需要及接待外部人员而突破住宿费标准的,需专项审签后凭票据实报销;公司安排到省内外考察,培训,参加会议的人员,可按主办单位的安排凭票报销住宿费,如果会议主办单位或培训单位已把住宿费含在相关会务费、培训费发票内,不得单独再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参照鄂财行发【2014】11号,伙食补助实行包干报销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内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票报销,公司派车随行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开支标准参照鄂财行发【2014】11号其他人员类标准执行,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必须 事先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否则一律只能报销相应软卧以下的火车票价或汽车票价;工作人员前往其它地区出差,在出差期间,长途车船票凭据报销;
第七条 县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报销标准为30元每天,按部门审核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公司安排到外地学习,培训的人员,若培训费中已含伙食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培训费中不含伙食费,住宿费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学习,培训时间在 15 天之内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报销;15 天以上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50元;超过三个月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30元;学习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参照鄂财行发【2014】11号其他人员类标准执行,若按主办单位指定地点的住宿标准突破标准需专题报告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到财务报销费用时需同时提交出差审批单,到外地学习,培训人员到财务报销费用时同时提交相关文件或培训通知。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