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_南宁市东西向快速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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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西乡塘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对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
(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西乡塘段)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的西乡塘区段)起点为明秀西路延铁路线往东,终点至中华支三路口。土地级别为工业用地二级、商业用地二、三级、住宅用地二级。
经初步调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面积73657.7㎡,其中住宅约18362.41㎡,非住宅约55295.29㎡;被征收个人产权户269户,13个单位,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永和路:8号;明秀西路:151号,151号北侧与轨道铁路南侧之间一排平房,153号;
北大北路:5号;北大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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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6,33,35号;
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
请鉴定。
五、评估与补偿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的进行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按本方案第九、十、十一的规定进行补偿。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等保障性住房,购买面积、价格等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房屋为工业、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双方应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八、构筑物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的标准
(一)围墙(15墙或25墙)每平米按90元或150元补偿;
(二)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厚度的不同情况确定,厚度在0.1米至0.3米,分别按每平米37元—110元补偿;
(三)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每平方米按117元补偿;
(四)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
(五)宽带迁移费260元/户或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六)空调迁移费:窗式、壁挂式250元/台;柜式300元/台;
(七)住宅房屋搬迁误工费每户500元/次(按两次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误工费每户500元/次。
(八)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300元/证;
(九)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进行补偿(按两次支付);
(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或其他设备搬迁费按每平方米每次10元进行补偿,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5元/平方米·月(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级别计算)。
(十二)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被征收
(四)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
1、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和规划路网图等确认。
2、通过本款第1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五)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3、征收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 5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造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无法认定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60%给予补偿。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十五、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六、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手续不全房屋、附属物等面积丈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按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被征收人须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被征收房屋后,领取相关补偿款。
(三)在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做好用水、用电、用气等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待房屋腾空后将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办理交房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