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施指引_社会组织政府服务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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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施指引
(2014年10月)
为进一步规范购买社会组织的项目实施行为,提高房山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体系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资金使用管理
1、房山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专项资金属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北京市有关财务制度和《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2、项目资金只限用于批复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提留、挪用。
3、不得使用项目承接单位以外的任何资金账户作为项目资金的账户。
4、项目承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项目结项时接受专业机构审计。
5、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服务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用于承接单位发放人员工资、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6、项目资金可以列支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志愿者补贴按天数计算,每天不超过50元(包括餐费、交通费、水费等),提供餐、水、交通的,原则上不给补贴。工作人员劳务费原则上按天数计算,也可按小时计算,每天不超过150元。专家费按财政有关政策执行。以人力成本为主的服务活动,如专业社工服务、心理服务等,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其他服务活动,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鼓励更多地采取志愿服务方式。
7、会议(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包括食宿费、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等),不住宿的每人每天不超过270元;讲课费标准(税后)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8、一般不列支差旅费,严格控制食宿费、服装费。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活动用服装原则上每件不超过30元,长期使用的可适当放宽。
9、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单笔2000元以上开支应使用支票、银行卡消费等方式。
10、项目经费中可包含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策划、宣传、组织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开支,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管理费与其他项目经费不可重复列支相同内容。
11、按照法律法规须缴纳税费的,应在预算中明确列支税费。各项目承接单位应积极争取公益服务类项目减免税政策支持。
12、非正式登记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项目资金由主责单位负责管理,不再划拨,承接单位实报实销,财务票据须注明项目名称。其中,单笔开支超过1万元的,须经区社会办备案后方可使用。
13、鼓励承接单位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金的不足。
14、2014年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为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
二、项目实施操作规程
1、承接单位应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
2、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须书面申请,待正式批复同意后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3、按要求公开项目实施过程,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结项总结等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的良好声誉。在宣传、推广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2014年度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字样。
5、项目承接单位应保留完整反映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立项批复文件(3)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各阶段情况报告(5)中期评估报告
(6)结项报告(绩效报告)(7)结项评估报告
(8)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9)项目调整申请及批复(如有调整)
(10)会议活动的相关资料(通知、议程、参加人员名单及签到表、现场照片或视频、会议纪要、活动总结报告、媒体报道、满意度测评表及报告等)
(11)反映项目实施效果的相关材料(媒体报道、获奖情况、文字成果、案例等)
(12)财务管理制度
(13)项目经费预算表、决算表
(14)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进账单、支出凭证、原始票据和消费明细等)
(15)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