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红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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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一、未履行注册登记、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手续的;(含整机检测超过1年定期检验周期的,人货电梯防坠安全器超过1年有效标定期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

三、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的;(塔式起重机检查维保周期为1个月,人货电梯检查维保周期为半个月)

四、未落实防碰撞、防外电措施的;(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水平和垂直方向安全距离小于2M的或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与外电线路之间小于安全距离的)

五、垂直度、自由端高度和附墙间距超标的;(依据使用说明书和标准要求)

六、安全限位、保险装置缺损、失效的;(如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人货电梯防坠安全器、超载限制器、上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停层装置、限位开关等)

七、主要结构件变形明显、焊缝开裂,主要部件漏装缺失的;(如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前后臂、回转装置等;人货电梯标准节、驱动齿轮、齿条、导轮等;物料提升机标准节、吊笼、导轮等)

八、附墙装置不合格的;(附墙构件和预埋件未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结构形式不正确、附墙与建筑连接不牢固)

九、钢丝绳报废和固定不符合标准的;(钢丝绳出现严重磨损、断丝、变形的或固定、编插连接不符合标准的)

十、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使用高度超过要求的;(使用高度超过33m或11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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