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数额_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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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数额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中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有两种情形:

(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合同内容的虚假性也导致合同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只是骗人财物,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笔者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 1

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处罚。但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仅仅规定了追罪的标准,没有规定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及何种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致使基层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无法处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与被害人的保护工作不力。为此,两高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基层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

从国外到国内的立法精神来看,公私财物权是独立的,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不容许侵犯。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的签定将随着公民之间,单位与公民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经济贸易的往来而逐步加大,合同诈骗犯罪也将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但是现在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不能够统一,应当按照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分不同情况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自联合制定。且合同诈骗的涉案金额一般都大,为了切实体现轻缓政策的执行,为此,对于合同诈骗的处罚数额的规定只能偏高,不能够过低。对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在一年内合同诈骗多数,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而定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同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诈骗的动机和手段恶劣、特别恶劣的情形问题,要通过多次调研及判例来归总。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以下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

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

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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