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_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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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上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在案件处理中发生的相互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案过程中才存在。如果离开办案过程,离开法庭,再来说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但是,由于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分工不同,作用和地位不同,身份和职责等也不相同,因此,从职业关系上讲,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着一种要求与被要求的关系。正是由于这种职业关系,从而决定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走向,即要求二者必须有距离,这是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本身的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1 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第一,继续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目前法院虽然司法改革措施不断,但仍未能遏制司法腐败,最主要的原因是出在司法体制上。要从体制上、机制上确保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独立,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独立。
第二,加大法官选拔机制改革的力度。一是提高法院进人门槛。只有一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才有资格担任法官;只有经过专门法律素养训练的人,才有可能建立共同的法治理念和精神追求,才能尊重法律。拓宽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渠道。由于优秀资深的律师,往往社会阅历丰富,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辨别是非能力强;经济实力较强,不容易腐败;年龄相对较大,不再考虑职务提升,受外界人为干扰少,更安心依法独立办案;岗位角色的变换,使得其更加珍惜荣誉,爱岗敬业;由于曾做过律师,对律师更有认同感。第三,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步伐。完善法官职业卷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制度建设,把好法官入门关。建立法官职业的淘汰机制,使法官有一种职业危机感,促使其珍惜荣誉和地位。建立法官职业共同体管理的运行机制。让法官有同质感,使法官成为法律的一个“符号”。加大法官公正文明的职业形象建设。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而且还包括形象公正。
第四,加大违法违纪惩罚力度。如发现法官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一旦发现严厉处罚,轻者调离审判岗位,重者清除法官职业队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行“一次性休克疗法”,促使法官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
第五,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其重心主要在法官,要使这项工作切实取得实效,必须采取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综合治理与多管齐下的办法。除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关系外,还应对法官的社会交往作出相应规范,使法官培养一种甘于寂寞的良好职业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