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户综合管理责任书_房屋出租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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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户综合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我区房屋出租管理,按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责任书。
1、房屋出租户房主是房屋出租的责任人,必须在出租前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总站申报,经审核并签订《房屋出租户综合管理责任书》,领取《房屋出租登记证》出租门牌、《房屋出租手册》并按规定上墙后,方可出租。
2、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危房、险房,违章搭建的房屋不得出租。
3、出租户房主依法缴纳房屋出租所得税费及其他费用。
4、房屋出租户房主与租住人员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按住宿人员登记内容和要求对租住人员进行详细登记,掌握其在宁从事职业经济来源,经济收入等情况,严禁无身份证、无正当职业人员到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总站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劳动就业证》、审验《婚育证明》。
5、房屋出租房主要向租住人员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每月对租住人检查不少于二次;对个体经营人员督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临时摊位证》等有关证照;督促其搞好居住地环境卫生,做好计生证明查验工作。
6、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携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及从事制假贩毒、非法传销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对提供线索导致破案或扭送、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视情节给予奖励;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流动人口管理站和房屋出租房各执一份。
流动人口管理站:房屋出租房户:户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出租户综合管理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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