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检察院监督立案_检察院民事立案监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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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案监督

申请单位: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张运祥,姓别:男,1980年10月08日生,身份证号:***739,昆山钢钻贸易公司法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388弄65号1802室。

申请立案的事实:

陈华中系昆山泛日钢材仓储管理公司和上海中泰担保公司法人。2011年陈华中让会计叶秋茑以做帐、报税为由,以欺骗的手段,盗用我公司(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做了虚假报表,并私刻公章,仿造购销合同,虚构事实,串通银行人员,跟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签定了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在江西南昌银行贷款1000万(两张500万的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号码:24288182,24288183)并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给申请人带来直接损失。2013年南昌银行永兴支行只为了走走程序,把我告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把我在上海松江新松江路1388弄65号1802室唯一的房产也给查封,现正在执行。

昆山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昆公(经侦)不立字【2015】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经过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随后申请人就申请复议,昆山市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自2013年起就开始报案、申诉、控告,而昆山市公安局一直推脱不作为,甚至说案子太多没空查,一拖就拖了两年多的时间,使我全家生活陷入困境,精神受到折磨。即使如此,在申请人于2014年底书面控诉、向各部门反映,无法再行推脱的情况下也只是以经过

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草草了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所以,申请人认为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现特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申请立案的理由:

1、贷款是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昆山钢钻贸易公司的公章是被盗窃的,关于南昌银行贷款申请人并不知情,也没拿银行贷款的银行承兑,贷款的钱去哪了,谁拿了昆山市公安局并没有查清。

2、在此案发生之前申请人从未去过南昌,又怎么可能于2011年4月26日向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申请授信办理5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又马上签定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还签定银行承兑放款合同,然后马上就放款,申请人又没拿到钱,这不切实际,也不符合逻辑。申请也没有能力存500万保证金,根本没打过什么保证金。

3、合同诈骗。陈华中以欺骗的行为,盗窃申请人公司公章,并私刻他人公司公章,仿造购销合同、骗取南昌银行永兴支行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8070字第1129号是陈华中盗窃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与南昌永兴支行签的银行承兑合同。

4、非法占有为目的。陈华中是欺诈、偷盗不正当手段取得南昌银行永兴支行开出的银行承总,票据24288182,2428813,陈华中并无享有票据权利,属非法持有。

5、银行承兑汇票24288182,242882183是费票。银行承兑合同上的上海旷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实际不符(矿字不一样),上海矿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予本人出过证明从未收过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号码;24288182,24288183,已经证实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6、银行工作人员内外沟结,存在职务犯罪。永兴支行在整个贷款流程开户、申请贷款、贷前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落实贷款、放款、贷后管理、永兴支行工作人员,从来都没有跟贷款主体有过任何联系和沟通,在整个贷款流程中银行有重大的过错,给申请人国家和申请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应当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理由,陈华中以“合法”的外衣掩盖犯罪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采用、欺诈的手段,盗用他人公章,又私刻公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扰乱金融制序,严重损害国家和个人利益,以构成犯罪。为了维护社会和诣稳定、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恳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给预监督立案,并商请南昌西湖区法院停止拍卖申请人房产,查明整件案子的来龙去脉,还申请人之清白。

此致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昆山钢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祥

时间:二〇一五年四月零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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