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辅导案例关于加油站的组织形式_法硕非法学辅导班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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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辅导案例:关于加油站的组织形式

众所周知,学习应该实际,因为只有联系实际,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为了帮助法律考研的同学们,我们准备了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案例关于加油站的组织形式,希望大家学习。[案情]A与B于1990年合伙经营C水上加油站,A以自己花5万元购买的一艘加油船出资,B以现金8000元出资,并由A作为加油站的负责人,由B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并每月将经营状况向A汇报一次,年终进行总结算,经营利润由两人均分。1997年10月以后A因其他业务退出经营,不再过问经营情况,加油站由B继续以A为负责人的名义进行经营,B多次以帮助A还信用社贷款利息的方式支付款项给A。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局给C水上加油站颁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A。2001年8月,A与B协商解散合伙事宜,经口头清算,加油站无任何债权、债务,合伙财产仅剩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期间,B以A的名义将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卖给D石油公司,得款39万元。同年8月8日,B通知A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以8万元卖给了D石油公司,每人分4万元,要求A写好退股声明。之后,B草拟一份《退股协议》,要求A签字。该《退股协议》的内容为:本人A与B合资经营的C加油站因本人退出股份,自1997年10月起加油站所有物业产权归B独资拥有。(法人代表仍可挂靠A名义,但一切事务与本人无关)。特立此据,退股人:A。A同意签该协议,并同意B的要求将落款日期倒签至:1997年10月8日。之后,A将4万元交给B。2005年9月,A得知B卖船得款39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B对其谎称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仅值8万元,独自侵吞合伙财产31万元,要求返还其应得份额15.5万元。被告B辩称:根据《退股协议》,原告A已于1997年10月起退股,加油站的所有物业产权归B独资拥有,因此,1997年10月以后,被告B具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加油站的财产的完全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8万元仅为1997年10月原告A退股时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的价值,其余31万元是被告经营过程中物业增殖的结果,依法属于被告B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的单方退股声明,不能据此推断原告A有退伙的意思表示;其次,违背强行法的规定。该协议倒签时间违背了客观真实,存在欺诈行为,损害合伙人以外不特定交易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经营资格。

4、请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国营石油销售系统发展建设加油站,扩大加油服务网点,特别在取消私人加油站(摊点)后,石油公司要建加油站代替,以方便用户和过往车辆加油。1990年7月10日《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整顿的通知》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文件:(一)申请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将可能的许可对象限定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三资企业以及公司范围之内,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即被排除在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因上述成品油经营许可制度至少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性质,而导致合伙企业订立的成品油交易合同无效。综合而言,合伙企业没有开展成品油经营与交易的主体资格,更不能申请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

三、本案乃为刑民行交叉案件综合上述研究,对本案,笔者认为应作以下认定与处理:(一)A与B在1990年至1998年间,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合伙形式经营水上成品油买卖业务,应定性为触犯刑事法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追诉期限为行为终了起十年内,即2008年。法院2005年受理一审案件应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故审理该案的民事审判庭应将有关案件报公安机关侦查,启动刑事公诉程序。但有关机关迄今没有对此侦查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故2008年年终之后,追诉期限即届满十年,对A、B的非法经营刑事责任应免予追诉;(二)由于1998年之后,C加油站一直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2001年A、B解散公司应适用公司解散程序,不能按照个人合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散或退股程序处理。A、B作为C加油站的股东,虽有清算及处理公司财产的协议及行为,但没有报送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C加油站至今还登记为A、B投资经营的、以A为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尚未构成解散。A、B于2001年对公司财产的各自分割、占有,即A分得的4万元,B分得的35万元,均属公司财产应返还C加油站公司。故法院应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并行使释明权,告知A、B可重新启动公司解散程序,在对2001年以来公司积累的财产重新清算的基础上,协议解散公司并分割财产;(三)A在2001年所谓退股行为,因C加油站在1998年以来一直是以A为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构成抽逃出资行为,应根据《公司法》第201条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按抽逃资金四万元的5%至15%的幅度处以罚款。以上就是关于加油站的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案例关于加油站的组织形式,相信通过这种学习方法,同学们的印象会更加深刻,考场上会更加的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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