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理流程文件_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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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理流程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发布日期:2010-11-0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办理机构: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4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申请筹设民办培训机构的,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对象资格: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职业技能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62、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三年以上;聘任的教师符合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专职的办学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

3、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或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地(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教学设备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租借的教室和教学实习场地、教学设备均需具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于三年。

4、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开设专业、招生对象、招生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停办善后处理意见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和健全的教学行政管理制度。

5、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拟建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为人民币20万,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办学经费必须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6、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卫生以及安全防火等设施和条件。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出具审核、验

收、检查意见书。

8、出具《长春市公共场所房屋安全使用通知书》,同时提供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措施等文件材料。

申办手续:

1、申请筹设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首届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5)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以上材料须同时携带复印件);

(6)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以上材料须同时携带复印件);

(7)拟聘的专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同时携带复印件);

(8)拟办培训机构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和资产来源证明;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10)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11)自有或租用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12)有关办学的教师、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员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应急预案管理

等管理制度。

(13)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1、自受理筹设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筹设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办学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查表》等表格,由审批部门现场检查,具备办学条件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民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电话: 8856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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