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_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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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梅州市《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8‟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的,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创意设计、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物流服务等服务的法人实体。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指导、协调、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管理及初审上报工作。
第四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连续运营两年以上,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二)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优良。
(三)行业公共服务功能特点明显,其中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5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30%以上。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能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内容包括: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平台运作(主体)单位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及收费等;5.主要服务业绩;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7.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2);技术设备清单(附件3);平台服务企业名单(附件4)。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时查验原件)
(四)提供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五章 扶持管理
第九条 市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优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条 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接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每年12月10日前向梅州市中小企局报送年度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梅州市中小企业局对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经考核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
(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rar
2、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rar3、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设备清单.rar4、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名单.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