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办法_最新的储蓄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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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莱阳农行财会运营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折、存单、借记卡、准贷记卡),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 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五条 储蓄业务的种类

(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

(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 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业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 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

第八条 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为违约,违约前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 人民币教育储蓄是为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实行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一种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50元,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一)教育储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三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二)教育储蓄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每月固定存入金额要小于或等于1万元,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教育储蓄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到期或提前支取时,必须 凭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息。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不能提供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和利息免税。

第十条 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取息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后一次支取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5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客户按照开户时约定的取息日,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提前支取本金,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十一条 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支取方式,本金一次性存入、分次支取,利息于期满结清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1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随时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起存金额为50元。

第十三条 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营业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的业务。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只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通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起算,一天通知存款可于第二日支取,七天通知存款 可于第八日支取。一次通知,只能办理一次支取。

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后,留存金额必须高于起存金额,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是本外币活期存款与个人通知存款、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业务相结合,客户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和本外币活期存款与个人通知存款之间自动转存,银行自动计息、转存的一种个人通知存款业务。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分为个人通知存款存单自动转存和个人结算账户与个人通知存款互转两种形式。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与销户

第十五条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个人外汇账户的分类和管理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营业机构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客户通过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后,可将该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客户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理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严禁开立假名和匿名个人存款账户。

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由他人代理的,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身 份进行核查。

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营业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第二十一条 2000年4月1日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客户到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第一笔业务时,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账户进行重新确认。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客户也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存款账户销户时须提交存款凭证,并按预留支 控方式进行信息核验。

第四章 存款与取款

第二十三条 单笔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汇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现金存款业务,由他人代理时,代理人无法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核对或核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人民币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要核对或核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核对或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外汇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应核对或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由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核对或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无卡、无折现金存款必须由客户填写存款凭证。单笔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汇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无卡、无折现金存款,存款办理人无法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核对或核查存款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或外汇等值1万美元(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必要时审核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他人代理的,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身份进行核查。

支控方式为凭证件支取的,必须客户本人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银行将其税后利息并 入本金,按照一定的存期转存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转存的存款,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在原存期内或转存期内办理支取的,都视同提前支取,营业机构受理时要审查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支取的,还需审查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定期储蓄存款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客户不能按期支取存款的,客户可以在节假日前一天支取存款,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利率按开户日利率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免填单是指客户凭存折、借记卡办理子账户开户、续存、取款及销户均不填写存、取款凭条。

第二十九条 储蓄通存通兑是指客户持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可在指定区域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

第三十条 支控方式为“凭密”和“凭密-凭证件”且通兑方式为“通兑”的,可通存通兑;否则只能通存,不能通兑。修改通存通兑方式,须由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存单、折)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第五章 计息及利息税

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外汇储蓄存款利率按总行公布的利率执行。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十二条 利率换算公式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第三十三条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本金是指存款金额。利率是指营业机构挂牌公告的储蓄存款利率。

存期是指存款存储的时间。以存入日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为止,即存款日计息,取款日不计息。

第三十四条 活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活期储蓄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税后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第三十五条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上调,仍实行分段计息。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其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原定存期的调整后利率计息。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原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时按实存期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定利率计息,若逾期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则实行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或转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三十六条 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存期内遇利率调低时,按原利率计息;利率调高时,分段计息。提前支取,实际存期不足半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存期半年以上的,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定利率计息,若逾期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则实行分段计息。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在原定存期内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七条 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一)符合条件的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即: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开户日三个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开户日六个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开户日一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开户日二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开户日三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满五年不满六年的,按开户日五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时,存期内存款按照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不符合条件的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按人民币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一)通知存款支取时,营业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二)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且按时支取的:

1、支取金额与通知金额一致的,支取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

2、支取金额低于通知金额的,支取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剩余金额(通知金额减支取金额)视同未通知处理;

3、支取金额超过通知金额的,通知部分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超过金额(支取金额减通知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视同未通知处理。

(五)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支取时,通知期限届满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个人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不满通知期限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条 自1999年11月1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第四十一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利息税相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税收协定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六章 特殊业务

第四十三条 储蓄业务的挂失包括: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

凭证挂失是指客户因存款凭证被盗、毁损、灭失、遗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凭证补发或销户的业务。

密码挂失是指客户因遗忘存款凭证密码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密码重臵的业务。

印鉴挂失是指客户因印鉴丢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印鉴更换的业务。

第四十四条 储蓄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分为书面挂失和口头挂失。不记名的存款凭证(存单、折)不能挂失。

客户遗失存款凭证(存单、折),客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书面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如不能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失手续,可以用口头、函电等形式申请挂失。口头或函电挂失,客户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由他人代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机构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营业机构受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时,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受理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书面挂失七日后,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补领新存款凭证(存单、折)或支取存款。补领新存款凭证或支取存款时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理。

第四十七条

客户书面申请密码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 存款凭证办理。代理密码挂失时,须凭存款凭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机构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密码重臵必须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经核实确认本人身份的,可即时为其办理密码重臵业务。

第四十八条 客户书面申请印鉴挂失,必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 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或密码书面挂失后要求撤销挂失的,客户本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被挂失存款凭证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

第五十条 应由本人办理的储蓄存款业务,对于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代为办理时,应提供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真实反映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五十一条 因严重老弱病残等原因,客户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补领新存款凭证(存单、折)、密码重臵等业务的,可由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通过公证或银行双人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客户有关情况后由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时,要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相关证据。

因重症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又急需资金用于治疗疾病的,代理人(直系亲属)可持医院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客户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银行双人上门调查核实后,将所需存款直接转入医院指定账户。

第五十二条 客户查询账户相关信息时,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五十三条 储蓄存折打满页且正常换折时,不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储蓄存折销磁和损坏换折时,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预 留支控方式办理,由他人代理的,要凭预留支控方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机构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应由客户本人办理的特殊业务主要包括:密码修改、密码重臵、密码解锁、密码解挂、补领新存款凭证、挂失销户、挂失撤销、更改支控方式、更改通兑方式、印鉴挂失和更换、账户查询等。

第七章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五十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行为。营业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十六条 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须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符合如下条件,方可予以协助:

(一)法律文书为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且真实、有效,协助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二)“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注明需被冻结或扣划个人存款的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有权机关不能提供账号的,应要求其提供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四)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五十七条 协助查询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可以查询的有权机关可要求营业机构协助查询个人的存款情况。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查询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应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三)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个人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营业机构应如实提供存款资料。有权机关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印或拍照,但原件不得带走。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执行机关,查询时的余额有可能发生变动。如执行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应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回执上填写余额。(五)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应当保守秘密。第五十八条 协助冻结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或划转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依法可以冻结或临时冻结的有权机关可要求营业机构协助冻结个人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营业机构临时冻结个人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冻结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人民法院执法人员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三)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营业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四)冻结的效力从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手续办结的第二天起算,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五)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营业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第五十九条 协助扣划

协助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要求营业机构协助将指定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和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扣划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人民法院执法人员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三)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第六十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时,应当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有争议的,按相关争议机关协商后意见办理。

第六十一条 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六十二条 营业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协助工作登记制度,设臵《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记载有权机关名称、执行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被查询、冻结、扣划人姓名、账号,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协助结果,并由有权机关执行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

第八章 储蓄存款的继承

第六十三条 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营业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营业机构支取或转存客户生前的存款,营业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营业机构不负责任。

第六十六条 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六十七条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营业 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第九章 附

第七十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农银发„1997‟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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