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材料)_农民工工资监管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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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08线下北泉至神堂堡段改建工程指挥部

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我省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含项目建设临时录用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有劳动能力并与国道108线下北泉至神堂堡改建工程参建单位形成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法人为“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建设项目的各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施工项目部)。

本监管办法由国道108线下北泉至神堂堡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领导组。组 长:任永副组长: 张和平。

成 员:刘晓阳、马颖欧、吴志成、陈一鸣、张天仁 总监 各施工项目部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天仁。

成 员:魏宇、杨树、贾艾忠、李义

第五条 为有效防止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举报有效时限为应发工资的次月起30日内(含节假日)。

第三章 备案

第六条 单位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内容,并在20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举报

第七条 单位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农民工工资监督领导组办公室进行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指挥部民工工资监管办公室应随时受理农民工工资举报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与解决。

第五章 监管

第九条 为确保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当次计量工程款的5%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举报时限内无举报的,方可支付预留款。

第十条 单位将招用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单位报送名单要真实,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第十一条 单位在指挥部指定的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

第十二条 报送农民工花名表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号、工资银行卡号、合同签订情况及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登记卡制度。第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第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前10天,将工资发放花名表、工资支付台账、工资登记卡等,报指挥部计划财务部统一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地,农民工工资不得通过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七条 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 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施工项目部承担举证责任,故意不举证或举证不力的,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章 争议

第十九条 农民工与施工项目部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项目部依法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由施工项目部负责。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造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不予颁发交工验收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市场行为不规范论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对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分局新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须与劳动者本人签订或者与具备规定资格劳务企业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计划财务部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单位进场开始执行,至结清全部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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