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台_十堰市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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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09-12-01 09:40:49来源:十堰晚报作者:kingants1
申购家庭须具备5个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拥有十堰城区常住户口;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申请人已婚(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申请购买经适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材料:《十堰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中年满18岁、具备工作能力的人均应出具证明),收入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户口簿,以及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申请人购买资格实行三级审查
申请人的购买资格实行三级审查:社区居委会初审、街办复核盖章、区房管局审核。对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区房管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15天。无投诉或投诉经查不实的,将申报资料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在《十堰晚报》和《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集中公示。对申请人有投诉的,区房管局应就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投诉人,然后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再次进行公示。市房管局公示后有投诉的,市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
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核发《十堰市城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该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3人或3人以下家庭限购两居室
申请家庭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下的,限购两居室房型。家庭人数为4人及4人以上的,可申购三居室房型。如符合购买三居室条件,其本人愿意申购两居室房型,也可购买两居室房型,但房型一经确定则不得更改。销售价格核定后要对外公布
《办法》规定,在市物价局核定经适房销售价格后,由市物价局在《十堰晚报》、十堰电视台公告即将对外销售楼盘的销售价格。市房管局将拟对外销售的楼盘、楼号、户型套数、开始登记销售的时间等在《十堰晚报》、十堰电视台上发布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楼现场公示项目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户型图及套数、楼盘表、市物价局价格批文、《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摇号规则》等资料。自销售信息发布之日起7日内,申请人持《购买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售楼现场进行申购登记。登记时间截止后,申请人没有到售楼现场登记购买信息的,视为放弃购买本轮拟销售房屋。
经适房采取摇号方式销售;登记时间截止后,由市房管局选择合适的场所,采取计算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购人的购买房号。如有摇中者放弃购买资格,则再从未摇中者中按照拟销售房源数量的20%摇出候选人及候选人顺序号,由序号排名在前的候选人优先购买,依此类推。
销售过程中违纪者将立案查处
经适房的销售由市监察局全程监督。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认为申报资料存在问题的,可责令区房管部门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申报资料,申请人不能完善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购资格。
市监察局对经适房的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如果认为销售过程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可责令停止房屋销售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实到位,对销售过程中的违纪者可立案查处。对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市监察局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办者的相关责任。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审查不严格,没有及时发现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或与申请人串通,故意隐瞒有关事实,追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与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购买资格,5年之内不得再申购经适房,并在媒体上公示;市房管局不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程序销售房屋的,追究销售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市物价局对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监督不力,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的,追究具体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经适房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销售房屋,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追回非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