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复习纲要()_造价员考试复习重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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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相关基础知识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 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 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放——疑问解答。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投标的准备工作:研究招标文件、调查投标环境、确定投标策略。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1.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主要有:①成本预测②成本计划③成本控制④成本核算⑤成本分析⑥成本考核

2.施工成本核算是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对施工费用进行归集,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并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施工项目成本核算所提供的各种成本信息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各个环节的依据。

3.施工成本分析是在成本形成过程中,对施工项目成本进行的对比评价和总结工作。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有:①比较法②因素分析法③差额计算法④比率法

4.施工成本管理的措施归纳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四个方面。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在实践中要避免仅从技术角度选定方案而忽视对其经济效果的分析保证。

5.施工成本控制的步骤:①比较②分析③预测④纠偏⑤检查。其中分析是施工或成本控制的核心,只有通过纠偏,才能最终达到有效控制施工成本的目的。

6.偏差分析的方法有:①横道图法②表格法③曲线法43.横道图法的优点:具有形象、直观、一目了然的优点,但反映的信息量少,表格法的优点:①灵活适用性强②信息量大③表格处理可借助于计算机,从而节约人力,提高速度。曲线法具有形象、直观的特点,但很难直接用于定量分析,只能起一定作用。

7.施工成本分析的依据是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

8.会计核算主要是价值核算,具有连续性,系统性,综合性等特点,它是施工成本分析的重要依据。

9.业务核算的范围比会计核算、统计核算要广。会计和统计核算一般是对已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业务核算不但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而且还可以对尚未发生或正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它的特点是对个别的经济业务进行单项核算。业务核算的目的在于迅速取得资料,在经济活动中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10.施工成本分析的方法包括:①比较法(指标对比分析法)②因素分析法③差额计算法④比率法等基本方法。

11.单位工程竣工成本分析包括以下方面内容:①竣工成本分析②主要资源节超对比分析③主要技术节约措施及经济效果分析。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工程造价的特点:大额性、个别性、动态性、层次性、兼容性;

2.工程造价的作用:项目决策的依据;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评价投资效果的依据;利益合理分配和调节产业结构的手段;

3.工程计价的特征:单件性;多次性;组合性;多样性;复杂性;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应包括 “量”(如主要工程量、材料量、设备量等)和“价”及对造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经济条件。

4.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等;

5.动态投资包含静态投资所含内容外,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涨价预备费等;

6.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具体包括:(1)新建项目;(2)扩建项目;(3)迁建项目;(4)恢复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流动资产投资;

7.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决定了项目投资水平,关系到项目成败的直接因素。

8.工程造价两层含义: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建设工程价格管理;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流动资金三个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包括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支付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债券等的借款利息)和项目融资的融资费用。在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中,资金来源于待冲基建支出。

9.建设工程的全面造价管理包括全寿命周期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和全方位造价管理;

10.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我国工程造价计价的方法: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是分解和组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按合同中类似的价格执行。

11.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三项原则: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主动控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手段。

12.工程造价管理组织三个系统: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13.国外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政府间接调控;有章可循的计价依据;多渠道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工程师的动态估价;通用的合同文本;重视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14.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职业道德方面;专业技能方面;身体方面;

15.按照行为科学的观点,作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种技能: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和观念技能;

16.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营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份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17.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依法独立执行业务;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18.造价工程师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在执业在保守技术和经济密秘;不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1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3年;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定劳务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同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企业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除手续齐全;在申请核准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2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

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定劳务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同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除手续齐全;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在申请核准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21.业务范围: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的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与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算报告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时应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区承接业务时,应该在企业所在省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2.项目成本管理原则:全过程成本管理原则;系统性成本管理原则;动态成本管理原则;成本管理责任制原则;

23.承包企业的项目成本管理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的管理职能:企业管理层的成本管理;项目管理层的成本管理;

24.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流程:一是总体工作流程;二是单项业务流程;

25..按照动态成本管理原则和成本管理的内容,承包企业的项目成本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 26.成本预测的方法可分为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两大类; 27.项目成本计划一般由直接成本计划和间接成本计划组成的;

28.成本计划的编制方法:目标利润法;技术进步法;按实计算法;定率估算法; 29.项目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项目决策成本控制;投标费用控制;设计成本控制;和施工成本控制等内容;

30.承包企业的成本控制重点应放在项目经理部,包括计划预控、过程控制、纠偏控制; 31.项目成本控制的依据: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成本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资料;

32.项目成本控制的方法:项目成本分析表法;工期----成本同步分析法;挣值法; 33.成本核算的方法:表格核算法;会计核算法;

34.工程项目可分为单位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35.工程项目的特点: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整体性强;具有固定性;

36..工程项目按建设性质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恢复项目; 37.工程项目按投资作用分;生产性工程项目;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38.工程项目按规模划分:大型、中型、小型;

39.工程项目按经济效益、社会需求和市场需求分类:竞争性分类、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类;

40.工程项目按项目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

41.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控制项目目标(造价、质量、进度),最终实现项目功能以满足使用者要求。

42.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业主方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

43.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环境保护等

44.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传统承发包模式;新型承发包模式;

45..传统承发包模式: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模式;合作体承包模式; 46.总分包模式的特点: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有利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大、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7.平行承包模式的特点:有利于业方择优选择承包商;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量大;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相对于总承包商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发挥那些技术水平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承包商的综合优势; 48.新型承发包模式:EPC模式称项目总承包,是指一家总承包商联合体对整个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交钥匙承包。

49.EPC模式的特点:业主组织协调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难度大;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大、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0.工程项目目标控制内容: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环节):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风险对策的实施;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

51.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

52.风险识别的方法;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风险调查法; 53.风险识别的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

54.风险分析与评价的任务:确定单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分析各个因素的风险结果;控制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在单一风险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

55.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方法: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敏感分析法等;

56.项目风险分析应对策略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57.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 58.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59.要约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0.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61.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性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62..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例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订立主要包括:专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包人有权充分了解其在分包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

63.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64.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5.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消权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无效;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工程变更有: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期(进度计划)变更;从而引起相关的费用用和工期的索赔。66..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欺诈、协迫的合同;

67.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置: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68.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土地的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69.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70.征收下列用地,有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高70公顷;

71.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建筑工程定额》

1.费用组成2.定额计价程序

1)估算指标:建设项目综合指标、单项工程指标、单位工程指标。

2)项目建议书阶段编制投资估算的方法:比例估算法、系数估算法、生产能力指数法。3)概算需要调整的原因:设计定员发生变动、主要设备型号和规格发生变动、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的范围。

4)人工时间定额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不可避免中断时间及工人必需的休息时间。

损失时间(非定额时间):多余、偶然工作时间、停工时间、违反劳动纪律时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消耗指标包括基本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在施工过程中,人工费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控制支出和按实签证来解决。5)材料消耗定额的概念

材料消耗定额——是控制材料需用量计划、运输计划、供应计划、计算材料仓库面积大小的依据,也是企业对工人签发限额材料单和材料核算的依据。材料消耗定额的组成有必需的材料消耗和损失的材料消耗两类。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 损耗率是占材料消耗量的比例:

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1-材料损耗率%] 损耗率是占材料净用量的比例:

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1+材料损耗率%)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

非周转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方法:非周转材料也称为直接性消耗材料,它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消耗并直接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如砖、砂、石、钢筋、水泥、砂浆等。

现场观察法、实验室实验法、统计分析法、理论计算法。6)机械台班单价组成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7)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编制应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8)三级概算文件编制形式的组成内容: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

9)二级概算编制形式的组成内容: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

10)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主要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而工料单价法又可分为预算单价法(简称单价法)和实物法。定额计价法对应的单价是预算单价。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就是根据事先编制好的地区统一单位估价表中的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乘以相应的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并汇总相加,得到单位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用之和;再加上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问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即可得到单位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实物法 : 为方便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适应建筑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引入实物法编制施工图预算。

人工费=∑工程量×人工定额用量×当时当地人工工资单价

材料费=∑工程量×材料定额用量×当时当地材料预算价格

机械费=∑工程量×机械台班定额用量×当时当地机械台班单价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1+综合间接费率)+独立费+税金 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独立费+税金

一般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常用工料单价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7.9发布,2008.12.1实施)

【 正文五章,附录六个】

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2)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3)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暂列金额 :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

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4)措施费用组成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5)“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项目特征。

7)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8)清单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9)现行清单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10)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中包括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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