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犯管理与行刑问题研究_中国监狱行刑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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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犯管理与行刑问题研究

【摘 要】女犯管理贯穿女犯服刑改造的全过程,是对女犯实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矫正措施的基本前提,而我国女犯的管理和行刑在怀孕女犯的收押、携带婴儿服刑、精神病女犯管理和武装看押等方面还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实践困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改善管理措施等途径予以解决。

【关键词】女犯;管理;矫正

现代社会,女性在社会发展变迁的各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女性犯罪也呈世界性的严重增长趋势。我国女性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女犯数量不断增多。目前有23所女子监狱,基本实现了对女性罪犯的单独关押,但在监狱的管理和行刑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以有进一步的改进。

一、女性犯罪状况严峻

从各国的历史发展看,由于女性本身在生物遗传方面的特殊性和社会、历史、文化等外在因素的综合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女性罪犯的数量和男性罪犯相比一直很低。但是受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影响,女性罪犯数量明显增多。

(一)世界各国女性犯罪数量统计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女性犯罪就已经开始受到某些国家的重视。在一些西方国家和日本的犯罪统计中,早已有关于男女犯罪人数、罪行种类、犯罪比例等方面的统计。例如,官方资料表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犯罪的女性大致为犯罪总数的10%-20%;在发展中国家则是在3%-5%之间。从60年代开始,女性犯罪已成日趋严重化的趋势。在1971到1980年的10年间,参与财产犯罪的女性增加了35%,而参与财产犯罪的男性则增加了20%。在暴力犯罪中,女性参与犯罪的增加了3.19%,而男性参与犯罪的增加了31%。近年来女性罪犯的增长速度也明显高于男性罪犯,世界各国都对该问题给予了相当重视。

美国经历了犯罪高峰年后,男女犯罪率都有轻微下降。美国联邦调查局公布的2002年度报告显示,当年犯罪率与之前相比大致保持平衡、略有上升,但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在美国当年发生的1190万起凶杀、强奸、抢劫、盗窃、等案件中,遭到逮捕的女性数量占总人数的23%,比1993年增长14%之多。据英国媒体报道,华盛顿一家司法研究机构在一项研究报告中说,美国2007年各州及联邦监狱中在押犯人达150多万,是1970年19.6万犯人数量的近8倍,而且其中尤以女犯人数量增速最快。

日本法务省发布的2013年版《犯罪白皮书》称,2012年因刑事犯罪而新入狱的犯人中女性为2225人,占整体比例达9%,为1993年以来的最高值。1993年新入狱的女犯人为919人,占整体比例的4.3%,之后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日本新入狱的女性犯人比例20年间增加了两倍多,控制女性犯罪、矫治女性罪犯的形式严峻。

澳大利亚自2011年以来犯罪的男女比例发生很大变化,被法庭审讯或监禁入狱的女性增加的速度快于男性。2012年女性囚犯人数增加了8.4%,比2002年增加了48%,而同一时期男性囚犯的人数增加率却比女性低很多。新州犯罪统计和研究局的数据显示,过去10年来男性罪犯比例基本保持稳定,而女性罪犯比例则增加了15%。

俄罗斯女性犯罪人数也在逐年增多。1995年,俄罗斯女性罪犯人数为24万,比1994年增长了近20%。在俄罗斯内务部管辖的31座女监中共关押了3.6万名女犯,较1994年增长了近10%。俄罗斯1997年女性犯罪占13.6%,到2003年就上升到16.6%。

(二)中国女性犯罪数量统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女性犯罪人数激增。上世纪五十到六十年代,我国女性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例约为1%-3%,七十年代占5%左右,八十年代上升到8%,九十年代达到10%以上,现在所占比例增至12%。我国的女性犯罪人数在最高年份为刑事犯罪人总数的12%-15%,一般年份也处于10%左右。尽管比例不高,但我国人口基数大,且犯罪人数连年增长,所以女性犯罪人数仍很惊人。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2012年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六年深圳市女性犯罪的比例与数量都呈上升趋势。2006年以前,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一直处在7%以下,但2006年以来,这一比例却呈持续上升趋势。从2006年至2008年,女性占比连续3年在7%左右,每年提起公诉的女性涉嫌犯罪人员约1400人;2009年女性占比接近8%,被起诉人数上升至近1800人;而从2010年至2011年,女性占比都超过9%,连续两年均为2200人左右。

此外,上海市某区有关女性犯罪资料的统计显示,1999年、2000年及2001年女性犯罪分别比1998年增长了25%、37%和43%,目前仍呈增长趋势。其中,财产型犯罪和性犯罪是女性犯罪的高发类型,占女性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北京石景山法院统计,2001年该院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就有17种,和2000年相比,女性犯罪数量上升了83.3%。

我国女性犯罪增长速度快,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都呈上升趋势,女性犯罪的类型较为集中,多为性犯罪、财产犯罪、毒品犯罪。虽然女犯相对于男犯而言,数量较少,但是,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女性罪犯的绝对数量即女犯人数仍相当庞大,给我国女性罪犯的矫治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对女犯的管理与行刑问题不得不引起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关注。

二、我国女犯收押问题

收押是监狱实施的一项严肃执法活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女犯收监也要符合有关条件,经过法律文书查验、人身和物品检查等程序。对女犯收监是女犯管理和行刑的第一步,影响狱政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效果。

(一)有关怀孕妇女的收押和管理问题

女子监狱收押对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监狱法》规定,女子监狱收押对象是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女犯。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该规定体现了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但上述规定在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发现妇女怀孕,死缓判决生效后发现女犯怀孕,就会使女子监狱面临怀孕妇女的管理问题。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女犯是否收监问题存在冲突,前者规定必须收监,而后者规定可以暂不收监。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即对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妇女必须收监。而且,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对监狱工作实践中的这类问题也做过批复,认为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怀孕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女犯应当收押。

第三,根据法条含义,对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怀孕女犯,必须收监。但是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并没有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实践中执行非常困难,极易在收押问题上产生矛盾,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基于上述问题,为避免法条冲突,减少司法实务的困难,更加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使监狱免于背负沉重的道德责难,应该明确规定上述特殊情况,并对在监狱内服刑的怀孕女犯规定特殊待遇,如对女犯管理教育方面采取特别措施,安排单独监舍关押,在民警监护下到医院产检,到社会医院分娩等。、(二)女犯携带婴儿服刑问题

我国监狱法规定女“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株连无辜。但国际上有部分国家是允许女犯携带幼儿在监狱内服刑的,并在监狱内设幼儿管理机构,由国家支付费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曼谷规则》对女犯收监和未成年子女问题上均有规定。而我国虽规定女犯不得携带婴儿在监狱内服刑,但对于如何处置婴儿并无明确规定,导致监狱执法陷入两难境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允许怀孕妇女在狱中生产并抚养儿童到一定年龄,一般是3岁。

我国目前监狱管理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曼谷规则》的相关规定,适当提供女犯与婴儿相处的机会,为婴儿提供有益身体的母乳喂养,女犯在狱内哺乳婴儿期间,应给以女犯特殊待遇,免于体力劳动,给予营养的饮食待遇等,但仍要进行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考虑到监狱环境的特殊性,为了婴幼儿心理健康考虑,婴儿留在监狱内时间不宜过长,笔者认为以一周岁为宜。因为,婴儿一周岁时身体已有一定抵抗力,交由他人代为抚养不会对婴儿的身体健康造成大的影响;而且在这个年龄婴儿尚未懂事,长大后对这个阶段没有记忆,也不会对婴儿的心理健康造成很大影响。在婴儿满一周岁后可以由家属领回抚养,如果没有其他亲属或者亲属不愿领回,可以将婴儿交给监狱所在地或就近的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收养。

(三)精神病女犯的收押和管理问题

监狱法规定,对女犯收监时物品和人身的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检查可以防止女犯将违禁品带入监狱内,威胁女犯自身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身体检查可以了解女犯的身体健康状态,便于确定女犯此后的劳动工种和项目,也可以避免此后女犯生病引起的争议。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检查是尊重女犯人权和隐私的表现,是对女犯实行的特殊保护。

但是《监狱法》对于精神病女犯是否收押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虽然1990年12月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方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了保外就医的精神病罪犯的条件。但实践中很多精神病罪犯仍以“监外执行不具有社会安全性”为由被投送到监狱关押。女子监狱也关押了部分精神病女犯,如“某省女子监狱现有精神病罪犯128人,占在押犯比例约为8%,精神病犯人从2005年的45名增长到2009年的128名,增长率达64.8%。”对女性精神病罪犯的管理是女子监狱日常管理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有的监狱将女性精神病罪犯集中关押,有的分散在各监区关押,但无论是哪种模式,精神病女犯都严重影响监狱的监管改造秩序,消耗大量警力加强监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为避免越来越多的精神病女犯被送进监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应当作出司法鉴定,确认被告人有无服刑能力,对于没有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裁定监外执行,不应再投送到监狱。各省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指定一所较大的监狱医院设立精神病女犯监管区或设立专门的精神病医院,负责关押、管理和治疗精神病女犯,从而减少监狱警察的工作压力,维护监狱管理秩序。女子监狱可以充分利用女性的感性特点,加强对女犯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取得女犯家属的配合和支持,尽量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精神病女犯予以监外执行。

三、女子监狱武装看押问题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是我国目前有关监狱武装看押问题的现行有效规定,可是我国监狱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女子监狱是否需要武装看押的问题,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字面意思来看,监狱包括女子监狱,既然监狱要武装警戒,那么女子监狱也要被武装警戒。可是从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来考察则不必然。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独立建制的女子监狱数量较少,大多数女犯被关押在男犯监狱的女子监区。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不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考虑,更不会作出立法上的规定。近二十年过去了,仍然没有看到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相关规定,使《监狱法》的这条规定长期得不到贯彻落实,监狱和担负外围武装警戒任务的武装警察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的调整。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进一步导致了现实中女子监狱武装与否不规范和不统一的情形。我国目前已有23所女子监狱,现实运作中,既有武装看押的女子监狱,也有没有武装看押的女子监狱。有的女子监狱从独立建制开始就一直有武装看押,也有的是一开始没有武装看押,运行一段时间后才有武装看押。上海市女子监狱在新建成后的几年里,一直没有武警看押,直到2010年才结束长期没有驻监武警部队的历史。而甘肃女子监狱从2001年建立以来,一直没有武警看押,监管秩序仍然持续安全稳定,没有发生监管安全事故,2010年还被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女子监狱不一定非要有武装看押,才能够安全稳定,由于女性罪犯的特殊性等原因,没有武装看押的女子监狱仍然可以有序运行。

对女子监狱实行武装看押,会对女犯的心理产生影响,不利于女犯矫正目的的实现。武装看押不可避免的要设立居高临下的哨位,让武警监督警戒女犯的生活和劳动,不仅不利于保护女犯的隐私权,而且会使女犯产生恐惧心理,不利于稳定女犯情绪,长期恐惧和焦躁的情绪影响对女犯的矫正效果,进而影响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感化等矫正措施的实施效果。

另一方面,对女犯武装看押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我国有限的武装人力资源。在女子监狱内,女犯的劳动项目一般都在室内,基本没有外役劳动,而事实上,女子监狱也很少发生逃脱、越狱、*等事件。节省下这部分武警力量,可以用于处置其他突发事件,承担和加强易骚乱地区的日常警卫和巡逻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此外,我国武装部队多为男性,女性武警官兵急缺,所以看押女子监狱的多为男性官兵。这种状况容易给女子监狱内的女犯引诱、腐化武警官兵的机会,给武警官兵带来挑战。而且,可以通过增加监狱内的看守岗位和警力配置来维持女子监狱内的监管秩序,必要时调集武警协助执行临时任务。

针对我国目前女子监狱武装看押问题不明确、不统一的状况,可以在监狱法中作出简明扼要的明确规定,既能快速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又能避免其他机关无具体规定造成的实践混乱。

四、结语

女犯数量的激增,给我国女犯管理带来一系列挑战,女犯在狱内管理与行刑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女性犯罪的再犯率。基于男女平等和对女性特殊保护的原则,女犯管理与行刑既要遵循普遍要求,又要遵循特殊要求,根据女性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国女子监狱管理与行刑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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