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城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_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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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塔城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促进地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新劳社〔2008〕83号)规定,现就地区2011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11年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组织年检的原则,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二、年检范围

2010年6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10月20日-30日)。由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新劳社字〔2008〕83号)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送审批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 1

报告和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年检情况汇报,组织人员抽检。年检抽查人员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

四、年检重点检查内容

各培训机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自评、自检: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教学计划、大纲、课时安排等教学规范执行情况;

(三)2011年培训学员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

(四)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五)培训收费情况、享受培训补贴政策情况及2010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地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检工作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避组织人员组进行。时间为11月1日-11月15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培训机构请将自评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培训科。

六、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新劳社字〔2008〕83号)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严格按照评估细则,确定一批A类和B类诚信培训机构,分别给予两年和一年免检。通过年检,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使更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成为A类和B类诚信培训机构。

(二)对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民办培训机构,在下达整

改通知书之后,给予一个月的时间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缔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专业达不到《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标准》的,撤销该专业的培训资质。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市须将本县市年检工作总结(包括培训机构数量,确定为A类和B类诚信培训机构的名单,新增和注销的培训机构情况,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及本县市现有民办培训机构名单于11月20日前报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

联系人:柯景陈刚联系电话:09011-6222580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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