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与食品标识相关法规_食品委托加工标签标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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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与食品标识相关法规

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 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第四十六条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 效的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第四十八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 案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 品标注方式。第五十条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 第九十条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 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 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 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 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 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 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食品的;

(二)(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 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 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五)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 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 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 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 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及QS 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 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718-2004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 位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与委托方订立了相关协议后,受托方按照委 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那里空白的地方是不用填什么的 你只要在下面三项内容勾一下(符合自己条件的)就可以了 然后各附一份标签(按1:1 打印出来的彩稿),要标上标签的尺寸哦 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配料,产品标准,标识登记备案号,生产日期,储存环境由** 公司授权并监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地址: 产地: 电话: 邮政编码: 再附上你的标签复印件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 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六)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委托加工与食品标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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