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_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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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更好地进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和我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含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保护环境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其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公路项目建设规模和性质,设计变更活动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应机构(部门)管理。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文件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或其委托机构(部门)承担。其中,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基建局”)负责具体实施高速公路项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变更初审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路网项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变更初审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管理工作。达到重大或较大变更规模的,组织变更初审后,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设计文件可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

(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二)在不降低公路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三)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

第八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补充完善其变更设计。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位置和布置型式改变;(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高速公路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路网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注: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项费用变化)

(十二)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相应预算金额与中标金额差额的70%的;路网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相应预算金额与中标金额差额的60%的。

(十三)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其结构、费用变化相对较重大与较大设计变更为小。

第十四条 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是根据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部门审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条款规定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九条 在施工阶段对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变更,项目法人须按区域监督权限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变更监督。

第二十条 施工阶段进行的重大、较大的变更设计活动均应进行方案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组织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提出设计变更。可由施工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向,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符合变更工作规定的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方案等设计;

(四)方案论证及比选。项目法人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许可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审查会议;(六)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由区公路局、基建局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七)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由原设计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一)至(四)项程序后审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许可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法人向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1.设计变更请示公文;

2.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变更的过程和论证材料;

3.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4.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安排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

(四)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把审查结果和变更设计文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项目法人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原设计审批单位的审查和批复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

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项目法人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项目法人对变更工程可按动态设计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项目法人应按项目隶属管理权限报告设计变更管理单位。

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尽可能附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交通主管部门不出具交工验收意见、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其工程费用。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公路局、区基建局备案,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公路局、区基建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四条 因设计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因施工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同时可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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