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_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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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指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选定的具备从事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等有关规定,按要求选派具备工程造价审核及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与资质的人员开展评审业务,保证资料、工作稿件的正确完整和规范,出具的审核报告、结论及意见须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的评审业务考核管理,具体由三水区财政局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相关原则
第六条 一般管理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三水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职业道德原则: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八条 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应具乙级以上资质,具备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审核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熟悉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三水区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回避原则:造价审核人员因近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保守秘密原则:中介机构应要求审核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重大设计变更造价审核、工程结(决)算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有关规定,项目工程造价成果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2%。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考核管理主要有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按照评审业务统一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详见考核表一、二),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十五条 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在单项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该小组以每个项目评审情况为依据,结合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对每一项委托评审项目的审核质量、进度、服务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表一)。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在每年年终由三水区财政局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表二),是对年度内所有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综合实力、资质条件、合同履行情况、业务水平、内部稽核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各个中介机构的考核表
(一)平均总得分与考核表
(二)的分值累计得出年度最终考核分数,并作为其执业质量的评定依据。考核结果由三水区财政局存档备案,在以后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招标中,作为业绩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为鼓励合同期内业绩优良者,保证财政评审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合同期内两年考核总得分居前两名的中介机构,直接获得下一合同期的评审资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凡是因中介机构原因,差错率超过以下情况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任务或项目的,作以下处理:
(一)根据差错率的情况扣除合同审核服务费。区财政局根据差错率的大小作如下处理(差错是指由于中介机构审核人员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差错,如错套定额、点错小数点、重项、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高估冒算、因未到现场核实导致造价失实等。差错率i,是指中介机构人员主观差错金额与区财政局最后定案金额的对比计算率):
1.工程概、预算:
(1)1%<i≤5%,扣除审核服务费的10%;(2)5%<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30%;(3)i>10%,扣除审核服务费的80%。2.工程竣工结(决)算:
(1)1%<i≤3%,扣除审核服务费的10%;(2)3%<i≤5%,扣除审核服务费的20%;(3)5%<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40%;(4)i>10%,扣除审核服务费的80%;
(二)逾期处理。逾期处理。若因特殊情况,中介需延期提交审核报告的,须向三水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若中介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提交审核报告或复核意见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区财政局扣除评审服务费的2%作为罚金;若中介机构逾期5个工作日不能提交审核报告的,区财政局扣除单项评审项目20%的评审费;若中介机构逾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交初步审核报告的,区财政局扣除单项评审项目50%的评审费,同时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资格,在中介机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恢复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对协议服务期内连续两次单项评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审核业务的资格,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再安排审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协议服务期内连续两年的年度最终考核分数不合格,则取消该中介机构参加下一服务期的竞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给评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确认后,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在合同期内,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合同,并对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