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_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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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要听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原《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完善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公开出让的工业投资项目及需转让的工业用地项目。

第二条 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及工业用地转让前审核该工业项目允许或不允许实施。

第三条 管理审核机构

建立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住建、国土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务集团、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人民银行、市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准入条件

(一)凡新投入的工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2.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项目选择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保准入要求。

4.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安全生产准入政策等有关要求。

5.按照《浙江省实施办法》和《海宁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供地,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市“十二五”末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6.严格控制日耗水1000立方米(自来水)以上的项目,对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7.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市内企业投资的,其原有厂区容积率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试行)》规定的控制指标,且无闲置和空闲土地。

无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用地建设容积率达到1.2,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低于二层(或8M)厂房,鼓励企业建设三层(或12米)以上厂房。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和建筑面积的10%。

8.强化亩均投入,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全市平均达到280万元/亩。

9.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资信。投资者需提交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需融资的必须提交融资能力有效证明。

10.开发区用地规模低于15亩和镇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低于1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特殊情况除外)。

(二)凡工业用地转让的项目,必须符合《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2]224号)中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 优先准入项目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1.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2.投资者系本市重点企业或在本市同行业排名前十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且属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发展产业。

3.投资者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取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新投入的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首先由项目投资者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交意向项目申请资料:

——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拟开发地块产业定位意见;

——拟开发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

——拟开发地块环境初评及环保意见;

——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前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及功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税收分析、COD及SO2污染物排放总量、用能、变压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一式三份;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项目进行预审,经预审后及时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

3.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镇(街道、开发区)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后,及时召开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各成员单位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和评分标准进行评估打分,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明确允许准入或不允许准入。其中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单位能耗中一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项目允许准入。对允许准入的项目用地提请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开出让。

5.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重要作用的特别重大项目的准入实行一事一议制。

(二)工业用地转让项目程序必须按照《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中所要求的有关程序进行操作。

第七条 准入监管

(一)工业投资准入项目。同意准入的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由投资主体与项目主管部门或招商部门签订项目准入条件履约协议,作为项目综合验收及奖惩性指标;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的属地监管。对项目实施后达不到准入审核时明确的相关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我市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扶持政策,对不按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处理。

(二)工业用地转让项目。同意转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第四条“转让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转让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要求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度12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办发[2010]2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

3.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查意见书

4.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得分汇总表

附 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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