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对外贸易宏观管理的法制手段_安全管理法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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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对外贸易宏观管理的法制手段
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经营管理体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保障的经济。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外贸法律调控机制,使法律手段作为进行外贸宏观调控的基础手段。
对外贸易法制管理手段是指在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中借助法律规范的作用对进出口活动施加影响的一种手段。它具有权威性、统一性、严肃性、规范性的特点。
一、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由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部分组成。
1、国内法渊源
对外贸易的国内法渊源是指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对外贸易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渊源,明确规定了对外贸易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根据,对外贸立法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2)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在对外贸易法的渊源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主导地位。包括专门性的外贸法律,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还包括非专门性的涉外经济法律中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如《专利法》、《商标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根据宪法、法律制定颁布的有关对外贸易活动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
(4)地方性法规,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调整本地区对外贸易关系的区域性法规,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所辖
区域内具有规范性效力。
2、国际法渊源
对外贸易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对外贸易法制建设,除了进行大量的国内立法外,还认真研究和积极参加国际条约,承认我国所能接受的国际惯例。这对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关系及克服对外贸易往来的法律障碍,加速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经大幅修订,于2004年4月6日颁布,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外贸基本法,是我国外贸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石。
三、中国外贸宏观管理的其他法律和法规
我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除了对外贸易基本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一)外贸经营权管理立法
《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不断下放,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题的批文》、《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关于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经营权暂行办法》、《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赋予不同类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条件、申报审批程序,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都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逐步从审批许可制向登记核准制过渡,即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7月发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从审批许可制向登记核准制过渡的有关措施做了规定。
(二)进出口商品管理制度立法
《对外贸易法》确立了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制度,并规定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为了使配额许可证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尽量做到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进出口商品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不断向国际贸易规范靠拢。
我国现行进出口商品管理法规主要有2001年12月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之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立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使进口商品检验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国家于1989年和1991年先后公布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为了更好地执行《商检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于1992年又公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和一系列配套法规,如《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复检办法》、《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2002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此外,我国其他法律中也包括一些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这使我国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的法律体系,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都发挥着
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海关和关税管理立法
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及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我国对海关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并相应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逐渐形成了以《海关法》为核心的海关法律体系。我国于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确定了海关法律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对海关的权力、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关税、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是海关法制的基础。为了加强海关监管工作的法制化管理,国务院、海关总署等有关机构还依据《海关法》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如:《关于中外合作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征税的规定》、《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对沿海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办法》、《海关稽查条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
关税管理立法包括《海关法》中有关关税的规定、《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以及国务院和海关总署、财政部等有关机关制定的规章,如:《海关关于审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关于进出境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等。《进出口关税条例》具有关税基本法的性质,《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的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表,它是关税政策的具体化。
2000年我国修订了《海关法》,并陆续对相应的实施条例与管理方法做了修订。
(五)外汇管理立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交流不断发展,外汇资金的积累和运用日益重要。为了保证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合理调配
外汇资金,增加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防止逃汇、套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不法行为,同时也使我国外汇管理趋向规范化,我国加强了外汇管理立法,颁布了大量的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行细则》、《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
1994年我国外汇体制进行了关键性的改革,即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与此相适应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根据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于1996年发布、并于1997年进一步修订了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条例对我国外汇管理机构、经营机构、管理内容、及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现行外汇管理的基本法。它对于健全我国外汇管理法制,巩固外汇体制改革成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还发布了相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我国外汇管理已经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六)技术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立法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为了促进技术贸易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调整涉外技术转让行为的法律和法规。2001年我国重新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技术贸易规章,如《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
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智力成果在商品中含量的增加,使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更加
密切。各国为了使本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保护,纷纷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并积极签订双边和多边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和条约,一个世界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了顺应这一历史潮流,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还努力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 法》,以及这三个法的实施细则。2000年和2001年我国又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此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这些法律和法规比较全面地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范,不仅使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接轨。
(七)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立法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扩展,中外经济贸易纠纷日益增多而其中的绝大多数纠纷案件都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为适应这一变化,我国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制度。1980年我国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扩大到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1988年又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将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即仲裁委员会不仅可以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案件,而且可以受理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同年,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修改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了我国两个常设涉外经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各自的受案范围。1991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做了专章规定,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律,对涉外仲裁做了专章规定。这些都是我国进行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