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_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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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政管理,规范测绘市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含承担民用测绘项目的军事测绘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测绘项目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及海洋测绘中的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等业务范围中的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下达后20日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

(二)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四等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三)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1∶5000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1∶10000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比例尺的地形测量、地籍测绘、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

(四)1∶500比例尺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房产测绘;

(五)长度3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六)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编制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形图、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特种地图制作、电子地图制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九)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60天内,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基础测绘项目;

(二)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三)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测绘项目;

(五)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项目。

第七条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市级基础测绘项目;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测绘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同一测绘单位在同一地区承担的由同一投资方发包的同一类型的测绘项

目,应当按一个测绘项目进行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测绘单位共同承担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总揽或主要承揽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条 负责备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的测绘项目抄报、抄送测绘项目所在地的上一级及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测绘作业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复印件;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需提交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五)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编制地图、制作电子地图的,需提交合法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需提交测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七)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项目,需提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测绘项目备案可以采用信函、网上申报或直接报送的方式办理。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测绘项目备案单位,并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同时依法对测绘项目发包方及承揽方进行处理:

(一)测绘项目备案单位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

(二)备案的测绘项目超出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证载的业务范围的;

(三)测绘项目属于重复测绘的;

(四)测绘项目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不予备案的,测绘单位不得组织施测;属于重复测绘的,负责备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或批准机关撤销该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整改意见通知书》,由测绘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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