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_福建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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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疗技术鉴定及福建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七、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研究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八、指导、协助并积极参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各设区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及时总结通报各设区市专科分会的工作经验;
九、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
十、完成省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活动大事记;
五、向省医学会报告工作。
申请,填写成立专科分会申请表,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我省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重要论著和科技成果,报省医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
具体人数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63人。
一、委员应是在本学科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3年以上会龄的中华医学会会员;
二、推荐委员候选人的单位必须是福建省医学会的单位会员;
三、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不宜过于集中,同一法人单位推荐同一个专科分会委员候选人最多不得超过6名;
四、各设区市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原则上是当地专科分会的主委、副主委或常委;
五、凡年高体弱或退休离职、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得推选连任;
六、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的不得超过3名。
的领导体制,个别学科确因人才较多,主任委员人选难以安排时,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提出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报省医学会批准后可作为下届主任委员的候选人,但必须提交下届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举。
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省医学会秘书处批准给予撤消。
任不得超过三届。一人担任青年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科分会。
委员资格者,确认为下届委员会委员人选。
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常委在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正副主任委员时,以从高票到低票的顺序,按规定名额实行末位淘汰,票数居多且过半数者当选。如果两人或两次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从未当选的人员当中重新投票,直到确定最后当选者。全体委员选举常委时出现末位同票者,按上述办法执行。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会后由省医学会行文通知。
的卸任主任委员,若所在单位推荐其连任委员的,本届常委会根据专科分会工作需要,可酌情建议其担任下届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职务。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常委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聘为下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均为一届,由学会颁发聘书。专科分会委员卸任后,由学会颁发荣誉证书。
报学会秘书处批准给予撤销委员资格。
确定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分配、有关文件起草、论文征集、稿件审定、论文汇编及经费预算等。
周内送本会学术会务部归档。
审阅,将入选论文汇编成册。
一、代表会务费、会议资料费;
二、有关药品器械厂商交纳的产品展示费、赞助费、咨询服务费;
三、专科分会挂靠单位或联合举办单位提供的经费资助;
四、其他收入。
三、确需现金支付(如专家往返交通、讲课酬金),以及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专科分会秘书预借现金。其他开支待审核后转账支付。
四、专科分会按规定取得收入,开具税务发票,缴存省医学会账户。
五、专科分会于会议结束21日内办理经费报销,开支由经办人写明事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签字,交由本学会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复核,医学会秘书长审批后由出纳办理银行/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