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新综测[定稿]_广州大学物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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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综合测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等文件与《广州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的精神而制订,结合我院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校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业表现、综合表现两个部分构成,在综合测评成 绩中分别占75%、25%。
第四条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重要的依据,各班级学生按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第五条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学业基本分由学业基本分乘以75%后计人总分。
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按此公式来计算:
学业基本分=(A科成绩×A科时数+B科成绩×B科时数+……)÷(A科时数+B科时数+……)
(1)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不合格按最低分计入综合测评。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则以体育达标测验成绩为体育课成绩,按优、良、及格、达标、不达标五等计90、80、70、60、5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或体育或体育达标测验免试者以70分计)
(2),科时数具体请参考学院的培养方案,周时数按照一周18个科时算,大一的校规校纪考试不列入计算之中.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试读者,其综合测评只算成绩,不参加排名。
学业基本分=(A科成绩×A科学分+B科成绩×B科学分+……)÷(A科学分+B科学分+……)
第九条各系的教育教学实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野外实习、专业实践等实践性环节均计人综合表现部分。
第三章综合表现测评
第十条综合表现包括行为表现和突出表现两个方面,分别占总分的15%和10%。这两方面占总分比例25%。
第十一条 行为表现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行为表现分=日常行为的基本分—扣分。其中,日常行为的基本分为100分,每位同学的测评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行为表现的扣分有如下八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0分,行为表现得分乘以15%后计入总分。
1、凡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行为表现分以0分计。
2、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行为表现以0分计。
3、凡受党内、团内或院级以上公开批评者,扣20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50分;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扣80分。在党内、团内受到上述同等处分者,参照此分值执行。
4、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查报告者(按老师要求为准),每次扣5分。(活动主次要性应按校级,院级,班级和社团的顺序依次递减)
5、凡因宿舍脏、乱、差,在校、学院的文明宿舍评比中不达标,该宿舍成员每人分别扣6分和3分,室长另加扣1分,宿舍违纪(因违纪被处分的,包括个人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2分。(以生活部和宿管提供的资料为准)。
6、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早读等)一大节扣4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者,每次扣4—8分。(各班学监要按实考勤,如发现有作假行为第一次对该学监给予警告,再犯则每次扣1分;多次不按时交考勤手册的,每次扣1分;凡扣过分的学监,在组织管理能力方面不作加分)。
7、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突出表现行为的给予加分,加分没有基本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0分,乘以10%后计入总分。
(一)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最高分为25分)
1、计算机能力:通过国家或省级计算机等级统考的二级、三级、四级者,分别加10、15、20分。(注:不同等级可以叠加,相同等级不可叠加)
2、通过普通话测试二乙、二甲、一乙、一甲者分别加10、15、20、25分。(只加最高分,不同等级也不能叠加,并且只加通过的那一个学期)
3、凡经自学某门课程,取得免修资格的每门加6分。(只加当学期)
4、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中获得通过的同学分别加10分、20分(仅限一次)。
四、六级获得口语证书者加10分(注:不同等级的可以叠加,相同等级的不可以叠加,只加通过的一个学期)
5、对于通过省级以上专业类等级考试或职业技能考试并且获得证书的同学加10分(注:同类证书不叠加,并且只加一次)
6.专业技能最高分为25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25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25分,则按:专业技能=(本人实际得分÷班级个人最高得分)×25计算。
(二)创造能力:(创造能力最高分为20分)
1、在全国、省、市、校、学院学术报刊、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者,国家级计30分,省级计20,市级计15分,校能级计10,学院计5分;
2、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组制作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国家难级计30、20、15分,省级计20、15、12分,市级计15、12、10分,校级计12、10、8分,参加者计2分。
3、向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每篇分别计3,4,5,6分。
4、在完成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学习外,当年度选修的全部课程以平均分计算,成绩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分别加8、7、6、5分,不及格成绩按50分算。每学期进行一次,平均成绩不及格的不予加分。(辅修也按此规则,分别加5、4、3、2分)。
创造能力最高分为2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2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20分,则按:创造能力=(本人实际得分÷班级个人最高得分)×20计算。
(三)组织管理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最高分为20)
1、凡担任学院及学院以上团委、学生会、年级和党支部各部门的干部满一学年者,对其实行干部评估,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分别加10、8、6、4、0分,部长、级长另加5分,副部长,副级长另加3分。(以人力部提供的资料为准)
2、被评为校文明宿舍等称号成员每人加4分,室长另加2分,被评为学院文明宿舍等称号成员每人加3分,室长另加2分。(不得叠加,只加最高分项)
3、社团干部分优、良、中、差4个等级,分别加5、3、1、0分,部长或部长以上另加2分,副部长另加1分(以辅导员证明为准)
4、班干部加分由全班同学投票选出三名该班表现突出的班干部,按票数多少排列:第一名加8分、第二名加7分、第三名加6分、其余班干部加3分。班长、团支书、学监另加3分。
5、凡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集体的学生干部的加分。
被评为优秀(先进)团委,优秀(先进)学生会,优秀(先进)团支部,优秀(先 进)班集体,十佳社团,活动最佳组织奖的院系班主要的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期且称职者。
国家级 省级市级校级院级
(正副班长、团支书、级10分8分6分4分3分 长、团委学生会党支部支
委副部及副部以上)
(部委,班委、党支部档8分6分4分2分1分 案秘书)
7、凡是在任职期间因为个人原因而离职的人,由其相关单位决定是否具有加分资格,但加分仍要按照上诉要求。
注:(1)学院的红会,青协,心协等组织按社团干部要求加分。
(2)若一人身兼多个职位,班干部属一类,校级院级学生组织属一类,不同类可叠加,同类不叠加且只加最高分。
组织管理能力最高分为2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2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20分,则按:组织管理能力=(本人实际得分÷班级个人最高得分)
×20计算。
(四)社会实践能力:(社会实践能力最高分为15分)
1、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积极参加各级红会组织的鲜血活动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相关单位证明为准)
2、凡自己报名参加(非校、院组织的)义工、志愿者等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有相关证明的,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
3、被评为优秀义工、社会实践积极分子、优秀志愿者等国际级加18分、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2分、市级加8分、学校级加5分、学院级加3分。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调查报告,获奖者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以获奖证书为准)
5、加入文化社团、兴趣小组满一学期者加1分。(不能叠加,以社团负责人出示的证明为准)
6、担任新生入学导生者加5分。(只加一个学期)
7、校记者团的成员加5分,院记者团的成员加3分。(以学校或辅导员的证明为准)
8.社会实践能力最高分为15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15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5分,则按:社会实践能力=(本人实际得分÷班级个人最高得分)×15计算。
(五)文体能力:(文体能力最高分为10分)
1、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获奖者,国家级前八名分别加20、18、16、15、14、13、12、11分;省级前六名分别加18、16、14、13、12、11、分;市级前六名分别加15、12、10、8、6、4分;校级前六名分别加8、6、5、4、3、2分;院级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破记录者按双倍计分,参加者(含裁判)按各级获奖最低分的一半计分。(以获奖证书和体育部的书面证明为准)
2、参加各级文艺演出及各类比赛者(如辩论赛等),国家级前三名分别加20、18、15分;省级前三名分别加16、15、14分;市级前三名分别加12、10、8分;校级前三名分别加10、8、6分;院级前三名分别加6、5、4分;参加者按各级获奖最低分的一半计分。(以获奖证书和文娱部的书面证明为准)
3、参加文艺、体育运动队(如辩论队、礼仪队、话剧队、升旗队、啦啦队、合唱队、艺术团、足球队等)坚持训练者,校级加4分;院级加3分。队长另外加2分,副队长另外加1分。(以辅导员签名为准)
4、文体能力最高分为1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1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0分,则按:文体能力分=(本人实际得分÷班级个人最高得分)×10计算。
(注:一等奖加18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2分,特等奖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另加5分,三等奖以下、优胜奖等以三等奖的一半分加)
(六)其他突出表现加分(其他突出表现加分最高分为10分)
1、获得个人优秀称号的同学全国级加15分,省级加12分,市级加8分,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如:优秀党员、团员、团干、工作之星等。(注:获得省、市、校及学院级优秀荣誉称号的个人,同一事由只加最高分,若其评比依据为综合测评结果,则不再进行加分。)
2.其他突出表现加分最高分为1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1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0分,则按:其他突出表现加分=(本人实际得分÷班级个人最高得分)×10计算。
第四章 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
第十四条 以下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证书中予以体现:
1、热心于社会工作和集体事物,担任党、团、学生会、社团、班级、楼层长等工作,被聘用单位或选用单位考核为称职以上者或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表彰者;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内外文艺演出或体育竞赛中获奖者;
3、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红十字“会、义工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并被确认成效显著者;
4、努力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和各种技能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者;
5、在学校、学院宿舍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获得荣誉者;
6、学生自强不息或有创业经历、应征入伍等特殊经历者。
第五章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内完成,毕业班最后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及评先、评奖工作在毕业前进行。
(注:本学院综合测评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内,主要是对第一学期的综合表现部分进行测评,并收集同学第一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第二阶段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内进行,对本学年第二学期的综合表现部分进行测评,并对整个学年的学业表现进行测评,最后结合第一阶段,得出本学年综合测评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照综合测评的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列出本人各项基本分、加分和扣分,并将自评结果交班级审议。
第十七条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班长、副班长、团支书、考勤员及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负责具体组织,辅导员进行协调指导工作。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职责为:设置学生综合测评记录本,及时记载学生的表现,每学期末对记录进行一次汇总并公布汇总结果;对本班学生填报的综合测评表格进行核实、更正或补充,将初评结果统一公布并进行复查,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如学生对班级公布结果有异议,先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结果;学生如对学院评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再向学生处会同学院调查后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综合测评工作主要在各学院进行,学生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情况均填入学生综合测评手册,由学院保存,并在学生毕业前归入其档案。
第十九条校、学院一级学生干部的工作考评应由校、学院主管部门老师评定。第二十条凡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或符合两条以上加分条件者,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因同一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或有两条以上的条款规定要扣分的,扣分只计最高一种。获得省、市、校及学院级优秀荣誉称号的个人,若其评比依据为综合测评结果,则不再进行加分。
第二十一条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
和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5—10分,并取消该学年评奖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向学院反映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学院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酌情对学生进行加分或扣分。同时,校、学院一级学生组织也有责任提供有关学生干部的情况,配合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从2008至2009学年度开始执行。
以上细则各班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学监部的同学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