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信息化管理流程_流程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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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从事爆破作业信息化管理流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异地爆破作业单位)依法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作业期间,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同管理本地注册的爆破作业单位一样管理异地爆破作业单位。其备案、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储存、安全监管等信息化流程如下:
一、异地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将异地爆破作业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在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项目名称、备注、爆破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起始日期、爆破作业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爆破作业人员等。其中,单位名称、单位代码信息可通过读取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卡获得,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可通过读取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卡获得。
二、购买、运输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时,持《条例》规定的有关材料,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两证申请。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通过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开具两证,并将电子两证信息写入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卡。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持两证到销售单位的出入库系统中开具出库传票,购买爆炸物品。然后将爆炸物品运回库房或临时存放点,进行入库操作,采集入库信息。
操作完成后,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回交运输证,并上报入库数据。
三、爆破作业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按流程操作,并采集出库、入库、拆箱、领用发放等信息。爆破作业完成后,按爆破作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上报数据。
四、储存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储存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可通过民爆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库存情况。
五、安全监管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可查询已备案的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有关信息、进行日常检查等。
(一)异地爆破作业单位信息查询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可通过民爆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已备案的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爆破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起始日期、爆破作业截止日期、爆破作业人员等静态信息和爆破作业期间开具的购买证、运输证、出入库、领用发放、库存等动态信息。
(二)日常检查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对异地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异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可在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锁定该单位,禁止其继续作业。
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民爆物品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县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更好的服务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严防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抢)以及涉爆案(事)件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安机关职责
(一)县局治安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涉爆单位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监管,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督促派出所做好涉爆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适时通报相关情况;
2、与辖区派出所签订《责任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3、及时将本辖区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涉爆单位和人员信息如实录入民爆管理信息系统;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查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做好涉爆单位民爆临时储存库的达标验收和涉爆人员的政审、培训考核以及换发单位证卡、人员证卡工作;
6、负责涉爆单位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审批,督促涉爆单位使用省厅统一规范的民爆物品管理台帐(即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台帐、民爆物品领取、发放、使用、清退台帐等);
7、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安全、实用、有效的民爆物品管理新措施。
(二)派出所、警务区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涉爆单位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监管,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2、积极开展涉爆安全宣传,与涉爆单位和涉爆人员逐一签订《具结保证书》;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查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涉爆单位民爆临时储存库的达标验收和涉爆人员的政审、培训考核;
5、负责涉爆单位民爆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许可的前期审核。(三)、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涉爆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涉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与涉爆人员逐一签订《具结保证书》;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安机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类涉爆台帐登记和民爆信息的收集上报,并保存备查;
3、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涉爆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民爆临时储存库的达标验收和涉爆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换发单位证卡、人员证卡工作。
二、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涉爆单位民爆物品使用程序
(一)具备相关爆破资质单位
1、库房建设:(1)根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三个国家标准,按照确保安全、方便施工、合理布局的原则,先期进行民爆临时储存库选址;(2)由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勘,并确定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按照《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标准进行库房施工建设;(4)建设完成后,由公安机关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爆破人员证卡和单位证卡的换发:(1)按照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本单位爆破施工资质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按照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本单位涉爆人员的爆破证件原件、人员信息卡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政审证明;(3)由州局治安支队对合格的涉爆人员组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涉爆人员将本人的原爆破证件和信息卡上交县局治安大队保管,同时领取临时爆破人员证件和信息卡;(3)工程结束后,涉爆人员凭临时爆破人员证件和信息卡到公安机关换取原爆破证件和信息卡;(4)涉爆单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申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材料(包括:①单位提出申请。须注明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单位基本情况(库房、人员等),拟组建的临时使用单位的任务等相关内容;②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等人员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③单位的爆破资质复印件;④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守护制度、清退制度、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大员”职责等内容);⑤库房的现场照片、库房验收合格的证明(含监控设施的安装情况、防雷等技术检测情况、公安机关库房验收情况登记表等);⑥配备具有防盗、防火、防挤压碰撞功能的防爆箱、运输车辆及其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及照片),一式三份,经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县局治安大队在民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州局治安支队负责制发单位卡。
3、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1)由涉爆单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审批材料,经县局审批后,办理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2)从民爆器材销售公司购买爆炸物品后,涉爆单位无运输车辆的可委托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负责配送到本单位民爆仓库,涉爆单位有合法民爆物品运输车辆的,可自行组织运输,运输时需随车携带运输许可证;(3)从民爆临时储存库向施工点运输民爆物品的,应使用合法的民爆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路途较短的可使用箱式封闭车辆,在车厢内安装防爆箱进行运输。
4、民爆物品的使用和临时储存:(1)涉爆单位在施工点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合格防爆箱,并安排专人进行值守;(2)民爆物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签名、双人双锁等措施,谁领取、谁使用,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清退回临时储存库;(3)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出入库台帐》和《领取、发放、使用、清退台帐》的要求做好民爆物品登记,严禁代签、涂改台帐;(4)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系统操作要求,使用单位卡和人员卡,所有信息必须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按时上报公安机关。
(二)不具备相关爆破资质单位
对不具备相关爆破资质的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确需进行爆破施工的,可委托具备爆破资质的单位代为进行爆破,由双方签订合法规范的爆破施工合同后,对库房建设、爆破人员证卡和单位证卡的换发、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的使用和临时储存参照具备相关爆破资质单位的标准执行。
(5)、政府主导的重点工程类爆破:生产企业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合同》及工商营业执照、《爆破服务合同》等向县公安局提出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建设、爆破项目申请。经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审核许可后,再办理临时储存点、使用民爆物品有关审批手续。①因工期有一定的时间,且当日清退有一定难度的,设立临时储存点,临时储存点的设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员现场踏勘后,根据GA837-2009、GA838-2009、GA/T848-2009要求,对符合临时储存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储存许可证》。②爆破作业项目、使用民爆物品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审批,凭相关审批手续由爆破企业负责组织爆破作业。并在3日内将运输证回缴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将购买、使用民爆物品信息录入警综平台和民爆管理系统。各企业每月到辖区派出所(警务区)申报当月使用民爆物品计划,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不得超计划审批。各重点工程企业设立爆破作业班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从事专项爆破作业,若有多个爆破班组或爆破员达2人以上,必须购买无线平台设备,及时上传IC卡信息监控民爆物品流向。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建设单位的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