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榆林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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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2009〕35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4月21日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市、县区分级征收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价调基金征收和管理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设立的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办公室)运作,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价调基金领导小组由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价调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调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价调基金办公室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市、县区价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调基金工作,审定基金项目立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审批价调基金的使用。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根据价格调控需要,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市、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负责价调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价调基金征收、使用工作;负责编制价调基金年度立项使用计划和使用项目考察;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价调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罚没款收缴情况,从中按适当比例拨付的作为价调基金的资金;

(二)向社会筹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的资金;

(三)其它来源。

第八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销售、邮政通讯、金融保险、旅店、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以及其他有生产经营、服务和劳务性收入的国有、集体、民营、合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为价调基金交纳义务人(价调基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价调基金主要由市、县区地税部门代征。根据工作实际,也可以委托城建、房产、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代征。

第十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征收价调基金的责任范围

(一)地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范围负责代征工业企业,商业批发及零售企业,石油、煤炭、电力、天然气销售企业,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企业以及服务业的价调基金。

(二)价格部门负责代征中介服务机构、旅游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价调基金。

(三)城建管理部门负责代征建筑安装业的价调基金。

(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代征房地产开发销售业的价调基金。

(五)交通部门负责代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的价调基金。

(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代征营运性机动车辆的价调基金。

(七)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罚没款的划拨。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已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不再征收价调基金。亏损企业、公益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个体工商户、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机动三轮和小四轮拖拉机免征价调基金。

第十二条 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价调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监(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地税部门代征价调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据,在征收税费时一并征收,其他代征部门所需专用票据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价调基金收入的结算、使用和管理。

各代征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统一开设价调基金收入归集账户,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价调基金收入全额划转财政专户,不得随意压库、挪用,并按月及时向同级价调基金办公室上报价调基金收入报表。

第十三条 为便于市上统一安排全市性的重大价格调控方案或平抑局部区域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各县区每月将所征收的价调基金按实际征收入库额的15%解缴市价调基金财政专户,由市上统一调动使用。

第三章

价调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价调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府储备重要商品,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应对其它突发性价格上涨,对粮油、生猪等重要副食品生产、经营和低收入群众实施价格补贴;

(二)扶持与副食品生产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扶持城镇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农村与副食品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环保型副食品生产;

(五)列支代征手续费、超额征收奖励费和价调基金办公室业务费。

第十五条 价调基金可以采取无偿补贴和对贷款贴息的方式使用。

第十六条 价调基金的年度使用方向、数额由市价调基金办公室考察提出具体意见,经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县区政府审定。

价调基金项目单位使用价调基金前,应向价调基金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和用途,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及相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价调基金办公室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价调基金项目申请经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价调基金办 公室下达项目的基金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市上给基层投放的价调基金为专项资金,应当先统一拨付各县区设立的价调基金专户,然后再由各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拨付给基金使用对象。

第十八条 市价调基金办公室对基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对基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价调基金按照非税收入资金进行管理,当年结余的价调基金应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 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明显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价调基金使用量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掌握。

第二十一条 对各部门代征的价调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入库基金额的5%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对超额完成征收任务的,由价调基金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定。价调基金办公室业务费按实际入库基金额的1%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用于价调基金征收管理、使用项目考察评估、政策宣传、表彰先进及日常业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价调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市、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要将基金的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按月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价调基金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价调基金缴纳和上缴单位应当按时缴纳价调基金,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价调基金缴纳单位逾期拒不缴纳价调基金的,除加收滞纳金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价调基金代征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由市、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价调基金使用单位不履行用款规定,由价调基金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使用价调基金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阻碍价调基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调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对代征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价调基金或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挪用、私存基金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价调基金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价调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第三十条 价调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价调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分别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榆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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