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_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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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司支部委员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管理工作,理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第一条正式组织关系转往范围(即城区、??县、??县、??县、??县和???)以外的,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经???党委组织部转出,到党员所去地方县(市)以上组织部门。

第二条正式组织关系转往???市范围内但不属??的单位,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经??党委组织部转出,到党员所去地方或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

第三条正式组织关系在??市范围内、??系统内转移的,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由??集团党委组织部在??集团直属单位之间直接转接。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

第四条正式组织关系由?市范围以外转入的,需持调出单位党组织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往??市市委组织部,再经??市市委组织部转到??集团党委组织部,??集团党委组织部再接转往我公司党支部。

第五条正式组织关系由?市范围以内转入的,需持调出单位党组织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转往??集团党委组织部,??集团党委组织部再接转往我公司党支部。

第三章 其它要求

第六条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公司人事关系应当一致。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转接到公司特定党支部、党小组,党员必须参加其组织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七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半年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八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在半年以内者,持公司党支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时,需由对方党组织证明其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加盖公章),交回公司党支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内容要填写齐全并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转移党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党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党组织派人办理,不能由党员本人擅自委托他人办理。党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第十二条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公司党支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第十四条接转单位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第十六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七条对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公司党支部必须认真进行甄别。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党组织的甄别工作,尽可能地提供证人证据,说明情况。对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公司党支部提出意见,通过晋煤集团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公司党支部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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