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办法_人民法院的绩效管理
新洲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民法院的绩效管理”。
新洲区人民法院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我院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法官和各责任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全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本院的绩效工作目标,参照省高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结合《2010年度市法院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依照本院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能和职责,对其进行责任分解、实施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院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调研员、专职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院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综合(业务)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全院绩效考核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联络和综合协调,在院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专项绩效指标的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主要绩效目标,分值为100分。根据当年度本院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各部门职能进行分解(2010年各单位主要绩效目标附后)。
第六条
综合管理目标(含队伍建设、廉政建设、信访稳定、机关管理等),由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考评内容,实行减分制,每一单项最高减分分值为5分。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本院中层干部)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档,分值分别为5分、4分、3分、1分。
第八条
领导评估。院领导(含调研员、专职委员)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档,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2分。
第三章
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加分项目及标准
(一)综合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区级表彰的(以文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受到国家、省、市、区级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二)单项工作(含各类竞赛、学术研讨等)受到国家、省、市、区级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受到国家、省、市、区级部门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同一项工作分别受到各级表彰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分一次。
(三)正面典型(含工作经验)、调研文稿被有关报刊(含法院系统内刊物)、媒体采用的,按省、市、区三级分别加3分、2分1分(以3分为限)。
(四)本部门工作在市院综合排位前三名的(以文件或有关资料为依据),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十条
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实行减分。上述每一单项工作的减分分值最高为10分,由考评领导小组确认。
(二)本单位工作受到本院通报批评的,每次(项)扣2分;本单位个人受到本院通报批评的,每次(项)扣1分。
(三)在省、市、区开展的巡视督查中,受到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文字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四)在本院组织开展的巡视督查中,同一事项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1分。
第四章
考评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院绩效办上半年组织一次对有关部门的主要绩效指标进行自查或抽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各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牵头组织的工作,确定相关考核(扣分)指标,报绩效办同意后,参与年终的全面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总分)为绩效目标得分+领导评分+第三方评分+加分(或减分含综合部门扣分)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各绩效责任单位当年12月10日前应对照年度绩效指标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院绩效办。自查报告应包括全年绩效指标执行情况、主要特点和做法等内容。在各绩效责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院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班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各绩效责任单位的评比和奖惩,按年度考核分值,分类、分级依规定进行。
(一)绩效责任单位的评比,原则上分为三类:人民法庭类、业务庭(局)类、综合管理类。
(二)考评等级和比例。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级。先进单位原则上按45%的比例予以确定。
(三)不合格单位的确定。凡分类排序为最后一名且又因违反第十条第(一)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的,即为不合格单位。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确认定后,其他责任单位的考评等级为合格单位。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并按院《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
实行绩效考评结果备案管理。对评为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院政治处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对当年评为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对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集体诫勉,主要负责人实行离岗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绩效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