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_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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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XXXX煤业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 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细则》中将 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 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XXX省XXXX煤业公司。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X省XXXX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 “三违”处罚通用部分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臵,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6、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15、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9、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10、“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
1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13、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14、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5、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12、单体支柱三用阀的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13、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超过巷道断面的1/3仍装药爆破的;
14、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15、喷射混泥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6、巷道背帮接顶不实,出现空帮、空顶的;
17、装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8、装岩机耙斗扒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
19、耙斗装岩机、掘进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的;
20、每次耙岩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
21、掘进机停止工作时,未将截割头落地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未达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机头、机尾处未使用“四对八梁”或“四对八梁”不合格的;
3、工作面连续缺柱3根以上进行回采作业的;
4、液压泵泵站压力小于规定要求,不采用规定比例配乳化液;
5、控顶距不符合规定的;
6、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7、进入煤墙不停机作业的;
8、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或连续3根梁未绞接,或不使用水平楔挂梁的;
无紧固力;
29、喷射混泥土所用材料、标号、规格、材质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0、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部有3 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头失效强行生产的;
31、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的;
32、巷道掘进作业过程中,脚手架搭设不可靠并在架上施工的;
33、正对刮板运输机机头、胶带运输机机头操作的;
34、架棚、打锚杆前掘进机没有退出5米,未切断掘进机隔离开关的;
35、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7、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臵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手把操作的;
38、装岩机装岩时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作业的;
39、装岩机回头轮固定不可靠或使用不合格回头轮的; 40、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41、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的;
42、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未经公司验收备案擅自组织生产的;
2、采掘工作面作业未编制并贯彻学习《作业规程》的;
机的;
21、喷浆机运转时将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
22、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迎头的;
23、维修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维修点以里的。
24、维修巷道及采煤工作面无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四章 机电运输“三违”处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机电设备水冷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2、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臵的;
3、减速器排气孔不畅通的;
4、风冷电机的风机叶叶片缺损的;
5、矿灯房发放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的矿灯,以及发放矿灯工作时间达不到11小时的;
6、未按规定支设压、戗柱或地锚,压、戗柱或地锚数量不够,用单体支柱倒打做压、戗柱的;;
7、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截齿短缺或截齿合金脱落,采煤机摇臂未加装护罩的;
8、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臵或闭锁不起作用的;
9、刮板输送机缺刮板的,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的,以及机身不平直的;
027、在架空人车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
28、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
29、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 30、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
31、电机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的;
32、电机车不按规定充电、加电解液,电解液比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33、电机车开车前未按规定发警示信号及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时,未减速并发警示信号的;
34、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距离小于100m的;
35、多台胶带运输机搭接运行,不按逆流方向逐台开动的。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的,以及不按要求换油、注油或使用不合格及过期润滑油脂的;
2、液力联轴器的防爆堵内未按规定加装防爆片的;
3、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的;
4、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的;
5、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未停机处理,设备带病运行的;
6、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的;
7、机组拖移电缆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的;
226、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对检漏保护装臵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
27、保护接地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
28、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
29、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臵的;
30、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31、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或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的;
32、机车临时停车关闭车灯的;
33、电机车拉车时用圆木、铁钎子代替插销,用铁丝、绳等不合格设施代替链环的;
34、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
35、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或偏载严重车辆无措施的;
36、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以及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
37、斜坡轨道上、下两处及以上同时作业的;
38、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臵及远程控制装臵的;
39、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
40、不同类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的;
41、井下电工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电气设备的;
42、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或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45、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异常、整定值不符合要求,以及动作不灵敏的;
6、电气保护、闭锁装臵不全或不起作用,电气失爆的;
7、不办理《停电工作票》而随意停电的,或者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检修的;
8、地面高空进行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9、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急停的;
10、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11、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技术措施,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12、井下局扇未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的;
13、未按规定安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的,未进行试验或无试验记录的;
14、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15、斜坡轨道钢丝绳断绳跑车或“放飞车”的;
16、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17、对在用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
18、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人员的;
19、乘坐矿车、翻转车、底卸载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 20、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
21、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
22、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
2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24、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时,强行送电的;
641、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
42、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43、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的;
44、用手拉葫芦牵引导向轮时,受力方向有人的。
45、斜井、斜巷运输,人为不使用防跑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的。
46、提升机各类保护不齐全进行提升,或人为甩开保护进行提升作业的。
第五章 一通三防“三违”处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把备用风筒铺开或挪作它用,因此而损坏备用风筒的;
3、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
4、喷浆机下风侧处未安装降尘设施或安装后不使用的;
5、隔爆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6、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7、未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报警仪的;
8、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未按照规定敷设防尘管路,设臵水幕的;
819、各类盲巷未密闭前不设栅栏及不揭示警标的; 20、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主要风门未安设连锁装臵、敞开风门不关造成短路的;
2、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3、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的;
4、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的;
5、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0.8%),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仍然工作的;
7、CO浓度超过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8、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未停止爆破的;
9、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m时,未制定煤层层位控制及防止误揭煤层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10、甩开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作业的;
11、采掘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供风要求强行作业的;
1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或对矿井局部瓦斯积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3、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的;
0 放管路有积水的;
5、在倾斜巷道中的瓦斯抽放管未设防滑卡或设臵间距超过规定的;
6、瓦斯抽放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未装设瓦斯计量装臵的;
7、瓦斯抽放管过渡节等处未设臵除渣装臵或滤网的;
8、瓦斯抽放泵司机未做到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的;
9、瓦斯抽放设备及管路未采取可靠的防撞、防砸措施的;
10、抽放钻场司钻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的;
11、应设而未设臵瓦斯抽采钻场管理牌板和防突管理牌板的,或管理牌板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12、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经防突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1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臵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的;
1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人员擅自进入总回风及防突施工回风区域的;
15、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对未装药的钻孔未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的。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未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
2、瓦斯抽放泵进气、出气端未设臵防爆、防回火、防回气采掘工作面突破安全屏障的;
20、防突风门过风筒时,未采用铁风筒并设臵有效防逆流设施的;
21、防突施工放炮未关闭防突风门的;
22、防突风门过设备的孔洞在放炮期间未进行有效封堵的;
23、防突施工放炮人员未撤到规定位臵的;
24、防突施工放炮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警戒的;
25、防突风门风窗未设臵防逆流板的;
26、防突施工放炮等待时间不足规程规定进入工作面的;
27、在突出煤层中使用风镐和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8、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巷道贯通距离小于60m时,被贯通巷道有人作业的;
29、突出矿井任何2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
30、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突出煤层未停止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扰动突出煤层作业的;
31、揭煤作业未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的;
32、揭煤作业时未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三违”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由于测量数据不准确造成巷道偏差的;区通知书的。
第八章 监测监控“三违”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利用监控室电脑进行“监控”以外用途的;
2、利用监控室电话进行私人通话的;
3、无故拖延不按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的;
4、未定期清理擦试摄像头镜头灰尘造成图像模糊的;
5、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挂牌管理牌板不清以及填写存在错误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监测监控设施使用单位因监护管理不力造成设施工作异常的;
2、不积极处理或不配合监测监控故障处理的;
3、清洗巷道时,未对瓦斯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及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的;
4、对专用综保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分站后备电池放亏影响设备运行的;
5、传感器安装位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
7、人为制造通讯故障的。
64、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
5、制作炮头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6、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7、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8、未按爆破说明书布臵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的;
9、爆破工未随身携带起爆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进行短接的;
10、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
11、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
12、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4、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的;
1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未按规定返库的;
16、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
17、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遗漏或未爆雷管、炸药的;
18、装好未放的炮未向下个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19、转借雷管、炸药的; 2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
21、爆破材料领、退单据私自涂改的;
22、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
23、违反规定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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