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_青少年校外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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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促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改造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青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以下简称活动场所)的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是“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务求实效”。
突出重点,即重点补助中西部地区的活动场所。奖补结合,即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效果好、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大、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适当奖励。
务求实效,即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团组织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补助经费及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活动场所负责填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申报书》,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团组织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团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考察评估后,联合向省级财政厅(局)和团委上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
省级财政厅(局)和团委按照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原则、范围,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估、审核,确定需要纳入专项补助经费范围的项目,并编制年度专项补助经费预算,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团中央。
第八条
团中央负责汇总、初审各地报送的专项补助经费预算,提出专项补助经费分配建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函告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补助经费分配方案。
第九条
财政部、团中央根据“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的分配原则,重点补助中西部地区的活动场所。对于项目管理水平高、以前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省 2(自治区、直辖市),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7月31日前批复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省级财政部门于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拨付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和团中央批复的项目用途和要求,保证专款专用。
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活动场所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应当经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团委共同研究同意后施行,并报财政部和团中央备案。
第四章 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团委加强对专 3 项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和团委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总体报告,以及上年度项目的绩效考评结果材料,上报财政部和团中央。财政部、团中央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成效进行检查和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团中央对专项补助经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