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干部队伍管理办法_财政局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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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勤政务实、精干高效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根据县委办、政府办《批转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推进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02‟42号)和《XXX乡镇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乡(镇)财政所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所人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财政所干部。
第二章 选调和培训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如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时,要按照要求,由县财政局在乡(镇)政府现有在职人员内组织公开招考(聘),择优选调。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干部的调配严格按人事编制管理程序办理。对在同一乡(镇)财政所工作时间较长的,由乡(镇)财政所提出交流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全面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予以调整。未经县财政局同意,乡(镇)财政所不得将工作人员借调给其他单位。
第七条 建立乡(镇)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对新选调的乡(镇)财政干部,由县财政局制定相应计划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公文处理、财务会计实务、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信息化等方面;对从事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所干部人员进行更新知识、继续教育、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每个财政所干部必须按时参加组织县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八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要依据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或记载情况,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逐年登记,审核参加学习培训的内容、时间、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等。学习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竞争上岗和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等次。
第九条 鼓励乡(镇)财政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学历教育。凡申请离职进行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由财政所上报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局报人事部门审批,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未经人事部门批准而擅自允许干部离职学习的,要追究乡(镇)财政所所长的责任。对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必须及时转出组织、人事及工资关系,严禁套取财政工资。经县人事部门批准离职进行学历教育的人员,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惩戒
第十五条 坚持实行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奖惩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工作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者;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民办实事,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创造了新的管理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执行重要或特殊任务有显著成绩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单位资产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五)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