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检验检疫局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程序_出口蔬菜基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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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检验检疫局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根据《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朝阳地区经营新鲜、保鲜及加工种植蔬菜(脱水、盐渍、速冻)出口企业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局检疫监管科负责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综合科负责对检疫监管科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 出口企业每年3月底前,须向本局主管部门申报拟出口种植蔬菜生产、加工计划,并填写《出口种植蔬菜计划申报表》和《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登记表》。
第五条 出口企业在种植蔬菜前30天,须向本局主管部门提出基地备案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出口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2套如下材料:
1、《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备案手册(电脑打印,A4纸)及拷贝备案手册内容的3寸软盘;
4、基地平面图;
5、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的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6、基地植保员学历证明材料;
7、农药、肥料使用田间管理表;
8、农药购进、使用记录;
9、其他记录。
第七条 备案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口企业概况:包括出口企业的名称、性质、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主要产品、输往国家等。
(二)基地概况:包括基地的具体地理位置(省、市、县、乡、村)、种植面积、主要品种、产量等。
(三)基地的周边环境:包括有无化学污染(如化学加工厂),与其他作物田地是否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邻近田地喷洒农药的影响,灌溉用水是否受到污染等。
(四)基地组织管理:
1基地组织管理结构图
2各部门职责
3技术力量,包括植保员、技术员人数、职责、简历和学历等
(五)管理制度
1农药管理制度,包括农药来源及购买规定、登记保管规定(登记内容、专人保管、专用仓库等)、使用程序(农药的领取和使用)、施药人员安全措施(组织安全学习、人员培训、防毒用具和急救)等。2田间管理制度,包括播种育苗、定植、病虫害预防、中耕除草、采收、田间记录等规定。3蔬菜溯源制度,包括确保出口产品可追溯到蔬菜的种植基地、种植地块和管理人员的规定。
(六)蔬菜种植和加工情况,包括种植和加工的详细过程以及进口商对蔬菜品质方面的要求等。
(七)附录 日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基地平面图
3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的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4基地植保员学历证明材料;
5农药、肥料使用田间管理表;
6农药购进、使用记录;
7其他记录。
第八条 如果一个出口企业的同一品种的原料来源于不同的种植基地,每个基地都应分别备案。如果同一个种植基地生产不同品种的蔬菜,出口企业应将品种编写在同一个备案申请和备案手册中。
第三章受理
第九条 本局主管部门接到出口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资料审查通过后受理备案申请;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企业对申请资料进行修改与补充。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 本局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组成考核小组,依据《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对申请企业和基地进行现场考核,并如实填写《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考核记录表》。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备案。考核不合格的,通知出口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的予以备案。第十二条 基地备案号按照《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附件1-2的规定编排。
第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的,本局主管部门应将一套备案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上报辽宁局植检处。第十四条 本局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予以备案的蔬菜种植基地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批次管理
第十五条 出境蔬菜必须附有批次编号。批次编号采用17位编码,前9位是生产加工企业检疫卫生注册/登记号码,第10-17位是蔬菜基地备案号。其中,10-13位是朝阳地区行政区域编码,14-17位是蔬菜基地序列号。
第十六条 出口新鲜或者保鲜蔬菜,包装容器外应标注本局编制的备案号;出口加工蔬菜,包装容器外应标注加工企业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号及本局编制的备案号。
第十七条 一个品种、多个基地的,出口包装上应标注不同的基地备案号;一个基地、多个品种的,出口包装上应标注相同的基地备案号。
第六章企业须知
第十八条 出口企业应了解《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掌握国家规定的出境蔬菜禁用农药种类及进口国家和地区关注的农药品种并严格遵照执行。第十九条 报检时除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证单外,加工蔬菜出口企业还应提供厂检单。出口新鲜、保鲜及干品(自然晾晒)蔬菜的企业应根据进口国对品质的要求及官方对安全卫生及植物检疫的要求自行编制并提供自检结果单。
第二十条 出口新鲜和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不得超过14天,加工蔬菜不得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21天(11月至次年2月底可延长至35天)。
第二十一条加工蔬菜出口的企业应经检验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否则不予以受理报检。
第二十二条报检时,出口企业应按照本局规定如实申报原料和药物等相关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局主管部门对出口企业自有基地、定单农业模式及收购原料蔬菜加工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一)对企业自有基地,应严格按照《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具体规定实施备案管理。主管部门对获得备案资格的出口蔬菜基地应实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年审情况填入《出口蔬菜备案基地年审考核记录表》
(二)对定单农业模式和收购原料蔬菜加工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应自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本局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
定单农业模式的出口企业应向本局主管部门提交《农药安全使用保证书》及与农户签定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本局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农药安全使用保证书》中制定的安全保证措施,不定期地对蔬菜种植基地农药使用及病虫害发生情况实施监管和普查。
收购原料蔬菜加工出口的企业,应掌握货源地蔬菜生长期病虫害发生种类及农药使用情况,并应与原料蔬菜生产地种植者有农药使用要求。报检时,应提交原料蔬菜供应基地备案证明、《农药使用情况说明》及农残自控检测报告交本局主管部门以便本局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对原料蔬菜进行有针对性的农残检测。第二十四条 在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况时,本局主管部门应暂停相关产品的报检,责令备案基地查明原因并限期改正:
(一)有毒有害物质经检测超标的;
(二)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药,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三)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四)收购非备案基地的蔬菜出口的;
(五)被进口国官方检出有毒有害残留物超标或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两次抽查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二十五条 在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况时,本局主管部门应取消种植基地的备案资格:
(一)连续多次被进口国官方检出有毒有害残留物超标或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的;
(二)存放和使用国家和政府明令禁用农药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四)对疫情及安全卫生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第二十六条 本局主管部门应合理制定监管计划,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监管情况应形成监管记录。对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项的,应及时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备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出口企业应书面向本局主管部门申请复审换证。本局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审情况,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和换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备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出口企业应书面向本局主管部门申请复审换证。本局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审情况,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和换证。
第二十九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通信地址、种植地块、种植面积、植保员、基地的组织机构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更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局主管部门申报,本局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更改。超过30天未向本局申报的,暂停受理企业蔬菜基地产品出口报检或取消基地的备案资格。
第三十条 被撤消备案资格的种植基地,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本局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上报辽宁局并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由检疫监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